与
增值税税率不同,
征收率只是计算
纳税人应纳
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
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
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
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
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新《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再区分商业或其他企业类型。)
2、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和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
专用发票;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原料中掺有
煤矸石、
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
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
增值税。
201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