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用货车分为特殊备用车、军用备用车、专用货车(包括冷藏车、散装粮食车、家畜车、罐车、风动石碴车、
散装水泥车、毒品专用车、基本型号为“D”字的
长大货物车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备用车和国境、港口站备用车。
(2)特殊备用车、军用备用车和专用货车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经铁道部备用车命令批准。港口、国境站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根据铁道部每季批准下达的计划,按照指定的车站、车种、数量以铁路局备用命令批准备用。
(4)特殊备用车须备满48小时,其他备用车须备满24小时,才能解除备用。备用时间不满或无令动用时,自备用时起按运用车统计(因紧急任务需要,经铁道部批准解除时,不受此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