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基金是香港政府发行
货币的保证金。根据1935年颁布的 《货币条例》 (后称 《
外汇基金条例》) 而设立。外汇基金的初期资产是政府出售发钞银行缴存白银所得的1231万英镑。此后,随着发钞数量的增加,银行为换取无息负债证明书而缴存的发钞准备不断增加。根据 《外汇基金条例》 的规定,外汇基金资产可以由合格的担保品构成,包括发行的港元钞票、黄金、白银、外汇 (初期主要是英镑),或其他任何由英国国务大臣认可的担保品。其主要作用是通过与3家发钞行按预定的汇率买卖英镑来影响汇率。自1972年港币与美元挂钩,特别是1974年11月港元自由浮动以来,港府加强了通过外汇基金对市场的干预,以维持港元汇价的基本稳定。
1976年,财政司夏鼎基决定,将财政一般收入账目的大部分外汇资产及硬币发行基金下的全部外币及港币资产,转入外汇基金,由外汇基金发放有息的等值负债证明书。从1978年起,财政一般收入账目中的港元结存 (流动资金除外) 也转拨外汇基金。港府1976年在政府架构中正式设立了金融事务科,主要行使对外汇基金的管理和金融监管职能。港府在处理80年代的银行危机中,频频运用外汇基金,以注资、担保、接管、贷款等方式拯救了许多 “问题银行”,充分体现了外汇基金作为银行体系“
最后贷款人” 的作用。从1988年开始,外汇基金的负债构成不断扩大。到1996年底,外汇基金负债为7项: 负债证明书、流通硬币、银行体系结余、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财政储备账项、其他机构存款、其他负债; 资产方有6项: 库存现金及短期资金、定期存款、存款证、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外汇基金总资产达到5354亿港元,其中,外币资产折合港元为4938亿元,占92. 4%; 港元资产为407亿元,占7. 6%。1996年底,外汇基金累积盈余 (净资产) 为1728亿港元,比1995年底增长7.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