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
生产经营之前,持
税务登记证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
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
报验登记,接受
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
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办理
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
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
完税凭证。这里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
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在办理过税务登记后,如果有到外县(市)临时开辟营业地,纳税人就必须首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
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
其次,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营业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即持
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验证一下
纳税主体的
合法性,不是重新办理另一个税务登记。
最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情况。纳税人应持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一旦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
固定业户。
纳税人应在外出
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