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一般是以外币认购和买卖的股票。外资股主要有境内上市外资,境内上市外资股一般称为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则有境外上市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在我国,按
投资主体的不同性质,将股票划分为
国家股、
法人股、
社会公众股、外资股等不同类型。外资股是指
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
境内上市外资股和
境外上市外资股。
外资股是指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购买
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这类股票称为
B股,B股以人民币标明
股票面值,以
外币认购、买卖。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证监会决定自2001年2月下旬起,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账户,交易B股股票。自从B股市场对境内投资者开放之后,境内投资者逐渐取代境外投资者成为
投资主体,B股发生了由“外资股”演变为“
内资股”的趋向。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
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在
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
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采取
美国存托凭证ADRs、
全球存托凭证GDRs和通过中国香港上市的
H股等形式。
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权激励指的是公司通过有条件地授予
经营者一定数量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权益,使公司的经营者与股东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趋于一致,能够享有公司股东的一些经济权利,并尽可能地以公司
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实现利润分享、风险共担,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制度安排。
我国关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为适应上市公司 (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及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等文件。
其中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规定:实施
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所得只征收
个人所得税而不再征收
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与一般国际准则的精神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