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敬是中国
封建时代十恶罪之六。指蔑视、侵犯帝王的尊严或人身安全的言行。汉代已有“不敬”或“大不敬”之罪;
北齐律将“不敬”列为“
重罪十条”之中;隋、
唐律将“大不敬”列为十恶之六。唐律的“大不敬”指盗取帝王祭礼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帝王的
玺印,为帝王配制药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以及对帝王派遣的使节无理等。(《唐律疏议·名例》)对于大不敬的处罚,唐律在其《贼盗律》、《职律》中做了具体规定。如“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诸盗御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者绞”;“诸造
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明、
清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包括盗窃
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
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
犯罪行为: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我国早在
汉代,即将“不道”、“不敬”列为重罪。后来,魏晋法律将这些触犯封建统治根本利益的行为,也都作为打击的重点,至《
北齐律》才进一步损益发展,罗列为“重罪十条”。隋、唐法律就是在“
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定为“
十恶”,直到明清,“十恶”均为
常赦所不原的重罪。
《旧唐书·刑法志》:“又有
十恶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
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