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特区革命委员会
大兴安岭政府工作部门
1964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于大兴安岭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省辖市级),受大兴安岭会战指挥部和行政区所在(自治区)双重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各林业公司设区政府,林场设乡(镇)政府。
是时,大兴安岭特区属有松岭区新林区、塔河区。1965年1月,林业部在大兴安岭会战区设立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与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1966年4月20日,黑龙江省黑河专区呼玛县“嫩漠公路”以北和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为南部划入大兴安岭特区的行政区。1967年11月26日,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特区革命委员会。1968年4月,设呼中区。197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划归黑龙江省领导,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大兴安岭地区,大兴安岭特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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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3-13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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