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的一级
国家行政机关,是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责
一、执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
培训、考核和奖惩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黑龙江省
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
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
男女平等、
同工同酬和
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省长
梁惠玲:二十届中央委员,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党组书记。
党组副书记
陈少波:黑龙江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省委军民融合办主任,省委金融办主任、省委金融工委书记。
副省长
李 毅: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隋洪波: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伊春市委书记。
秘书长
常 城:黑龙江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办公厅主任。
(2024年7月更新)
机构设置
办公厅
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
特设机构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黑龙江省政府研究室
部门管理机构
黑龙江省数据局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重大决策部署,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深化改革、破解矛盾,瞄准方向、保持定力,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发挥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用战略眼光、全球视野推动开放合作,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动工业强省、农业强省、科教强省、文化强省、生态强省、旅游强省建设,形成对国家重大战略的坚强支撑,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四、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始终。
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
六、自觉接受省委领导,认真落实省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报备。
七、加强省政府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保落实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第三章 政府人员职责
八、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离省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九、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项,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省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十一、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助副省长开展工作。
十二、各厅、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章 政府职能
十三、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守约的人文环境、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以及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十四、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结合黑龙江实际,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六、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七、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速推进黑龙江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龙江。
十九、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聚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二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网上办、一次办、我帮办”,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打通落实“最后一公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努力做到“办事不求人”。
二十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省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十三、省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二十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省政府部门制定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二十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七、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科学、内容合法、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九、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三十、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督查落实
三十一、强化抓落实的意识和能力,加大抓落实的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三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对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亲力亲为抓落实,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主动谋划工作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跟踪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三十四、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重点围绕时限、质量和效果进行督查,推动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三十五、改进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和督查调研等制度。要依据有关规定控制督查频次,提高督查的实效。
三十六、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履行职责、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激励担当作为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章 政务公开
三十七、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依法公开。
三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十九、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发布。
四十、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九章 监督制度
四十一、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四十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四十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四十四、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审计等专项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四十五、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六、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协调会议制度。
四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厅厅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省委的重大部署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八、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省委的重要部署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通报、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重点工作;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
四十九、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省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十、省政府协调会议由副秘书长受副省长的委托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矛盾分歧,推进省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落实。
五十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报省长审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未履行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会议议题,不安排上会讨论。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协调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涉及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在会前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五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参加省政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省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按程序报批。
五十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协调会议的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四、精简会议数量,控制规模、规格和时间,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审批程序。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部门应事先征得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再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各部门召开全省性会议,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也不邀请市(地)政府(行署)负责人出席。
第十一章 公文处理
五十五、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依照省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六、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五十七、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对出台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五十八、对各级各类来文,省政府办公厅按照领导分工、文件内容和业务归口原则,报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提出办理意见,根据实际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对办理过程中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省长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副秘书长要协助分管副省长做好协调工作。
五十九、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省长签署。
以省政府名义发文,上行文、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其他文件等重要公文,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签;其他日常操作性公文,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有必要,报省长审签。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按程序报相关副省长或省长审签。
六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详细明确部署的,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六十一、省政府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工作部署。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省政府工作部署。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六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对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继续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六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省长离开本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同时报省委。副省长、秘书长离开哈尔滨市,向省长请假,并同时抄报省委,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哈尔滨市,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请假,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其中离开本省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并同时抄报省委。
六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工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省政府向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事项,应先行报告省政府,并按照省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
六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六十八、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学习型机关。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增强专业知识、素养,努力提高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行政、驾驭风险、狠抓落实等本领。
七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掌握实情,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保证调研时间,注重实际效果。
七十一、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省内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二、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三、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倡导“开短会、行短文、讲短话”,力戒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十四、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七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七十六、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26日省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黑政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历任省长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