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物件运输是指从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货物的运输服务工作:(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二)
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分类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 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 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 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四) 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在40米及以上;
2.宽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吨及以上。
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按货物类型分类
1、电力类大件设备
包括:大型
火力发电设备中的发电机定子、转子、锅炉
汽包、
水冷壁、除氧水箱、高低压加热器、大板梁等;大型水力发电设备中的转轮、上下机架、转子、定子、主轴、座环、导水机构、
闸门启闭机等;大型风力发电设备中的筒体、机舱、叶片等;大型核能发电设备中的发电机转子、定子以及
主变压器、厂用变、联络变、电抗器等。
2、化工类大件设备
包括大型化工厂中的主要设备,如各种
容器(槽、
罐、
釜等)、普通窑、
塔器、
反应器、换热器、普通干燥器、
蒸发器,反应炉、
分离设备以及
离子交换设备等 。
3、其他类大件设备
包括:飞机、桥梁板、地铁、大型房屋、行车梁等
资质要求
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
一类 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
二类 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
三类 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
四类 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
申请条件
一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
牵引车和
挂车(
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坡度。
2.技术人员:具有
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两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
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
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工人的等级不低于初级。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二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
牵引车和
挂车(
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四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
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中级工人不少于1人。
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三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
牵引车和
挂车(
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
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六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
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
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
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
挂车(
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十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
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
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业户,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审批权限: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二、三类大型物件
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核符合《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
道路运输证》。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DLT 1071-2007 电力大件运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