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89年,是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拥有较为完善的决策管理系统、监督执行系统和支持保证系统“三位一体”的环境管理体制。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 协调、健康发展。
职责调整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2、增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职责。
3、增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职责。
4、增加环境监测监控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参与宏观决策职责,注重从源头预防污染。
2、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管理和考核职责。
3、加强生态市建设、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4、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与考核职责。
5、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职责。
(四)下放的职责。
下放县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由原来的在县区立项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调整为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除应由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及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特殊行业外)。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级相关环境保护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
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区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
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指标,负责全市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核定;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环境保护投资审查。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对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提出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初选名单和管理科技成果初步名单上报省环保厅。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全市生态建设日常工作。
(八)负责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和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协助省环境保护厅对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与实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民环境教育计划的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指导环境保护队伍的建设工作。
(十二)承办全市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提出对外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政务公开、计划生育等机关日常政务及公务接待等行政事务,并指导
直属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负责综合性环境保护会议的组织协调,起草有关文件;指导县(区)环保队伍建设工作;拟订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学科梯队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局党组对县(区)环境保护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污染防治科。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防治计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大气、噪声等专项
环境功能区划;负责辖区内环保模范小区创建工作;拟订市重点区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等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污染项目的申报、审核,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拆除审批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三)计划科技科。
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资金的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重大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等的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负责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负责编制全市环保系统各类经费的年度预算(草案)和下达环境监测、排污收费的计划;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管理监督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负责发布环境信息;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编报、审核汇总、批复预决算;负责环境学会、环保产业协会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推荐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宣传教育科)。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环境执法人员培训;负责市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承担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和备案工作;负责环境信访工作,拟订环境信访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环境舆情的收集、分析、编报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
负责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日常管理及考核;负责落实区域、流域限批政策的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市建设办公室)。
组织编制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和调整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负责提出建立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核意见;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负责组织、综合、协调生态市建设工作。
(七)总量减排管理科。
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全市重点污染源的排污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审批;负责开展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交易;承担减排核查、核定工作;拟订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
目标责任制,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负责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污染减排方面的日常工作。
(八)监测监控科(环境应急办公室)。
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预测预警;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负责利用污染仿真推演平台和智能化辅助决策平台,确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动态,提出应急对策,评估灾害后果等;组织实施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工作;负责放射源、危险废物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市环保局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九)机动车尾气办公室(国家环保模范城创模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工作,发放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组织监督抽测,对超标车辆依法处罚;依法对受委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考核指标相关资料,提出每年巩固创建成果计划方案。
机关党总支。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
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市纪检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24名,工勤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科长10职(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职),副科长2职。主任科员5职。
五、其他事项
(一)处级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另行明确。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
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韩松岭
负责局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财务、劳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干部管理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国忠
负责项目环评审批、辐射环境管理、园区环境管理、优化发展环境、对外联络等方面工作。
分管:环境影响评价科、辐射环境监督站、高新区环保业务受理中心、经开区环保业务受理中心。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久瑞
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安全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大气污染防控、土壤污染防控、自然生态管理、环境监察执法、排污收费、信访、网络问政、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局办公室、总量减排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环境监察支队、危险废物监督中心。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华巍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分管:纪检监察室。协助韩松岭同志管理党办、工会。
地理位置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