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令》,明代法典,洪武元年颁行。需要注意的是《大明令》并非《
大明律》,《大明令》的颁行早于《大明律》(洪武六年)。《大明律》颁行后,《大明令》在刑法总则上的许多条文就失去了效力,但其他部分条文依然生效。两者之关系如《大明律令·卷四十四》所载,“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故令与律相为表里。”
1367年
朱元璋“平武昌,乃议律、令” (“律”即《吴元年律》)。而令典完成时明已建立,因此称为《大明令》。该令典为左丞相
李善长等人编制,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正月颁布。包括《吏令》20条,《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刑令》71条,《工令》2条,共145条。
《大明令》与唐、宋的令典有所不同,并不完全是积极性规范。因《吴元年律》没有《
名例》篇,故大量刑法总则,如“
五刑”“十恶”“
八议”“
赎刑”“二罪具发”等条文被加入其中的《刑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