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刑
法律领域术语
以财物赎罪。赎刑始于上古。《尚书·舜典》:“金作赎刑。”孔颖达疏:“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历代都有赎刑,但制度不尽相同。大体来说,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都可以赎,赎金的数量有具体规定。赎罪的财物,上古用铜;西汉用黄金,有时候用钱;东汉用魏晋以后多用绢。隋代复古,又改用铜。唐、宋沿用隋制。元代用钞,明清用铜钱。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说:“家贫,货赂不足以自赎。”终于受到宫刑。可见赎刑的得益者,主要是富贵之家。
简介
即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现存《尚书·吕刑》所载“五刑之疑有赦”,就是指对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件,均可折为赎刑。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其具体规定是:“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锾是当时铜的货币单位,一锾为六两。按照上述规定,凡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件,可分别缴纳一百锾,二百锾,五百锾,六百锾,一千锾铜以赎免应处肉刑与死刑。可见,西周赎刑制度已相当系统。这是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法律制度日益发达的结果。
适用罪行
适用于哪些罪刑,历代有所不同。《吕刑》规定:墨、劓、、宫、大辟,只要是疑罪,都可以赎。秦律规定有“赎黥”、“赎耐”、“赎迁”、“赎鬼薪足”、“赎宫”、“赎死”,全部刑罚基本上都可以赎,但多数立法例加以限制,如限于杂犯死罪以下,或限于流罪杖罪以下等。适用范围也因罪犯的身份地位而有所不同。关于赎罪物的规定,也因时而异,有用货币,有用米粟,有用绢帛,也有用牛马或其他杂物的。秦律中有以“丁粼”(丁龄)男子赎隶臣的规定。秦律还规定,有罪以赎而无力缴纳的,则以劳役抵偿。后世也有以力役赎罪的。“官当”是以官爵抵罪,似乎是赎,实际上是官吏的一种特权。明代的“俸赎”,是允许官吏以薪俸赎罪。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11-27 08:18
目录
概述
简介
适用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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