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武帝时始为
廷尉置丞。南朝沿置。北魏亦置。北齐以
大理寺为署名,于
大理寺卿、
大理寺少卿外置大理寺丞,为大理寺卿的佐官。原只一人,隋初为二人,炀帝改为勾检官,增至六人,分判狱事。唐又为大理丞,员额六人,秩
从六品上。丞之职在正刑之轻重。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
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丞断罪后,须经大理寺正审核。宋初仍设,后渐以他官兼。
元丰官制行,以
推丞、
断丞代原丞。明代自大理寺少卿以下的大理寺丞、大理寺正等官都分左右两职,其用意在便于分区任事和互相稽查。大理寺丞正五品,其地位高于大理寺正(正六品)。清代以左右丞分掌左右二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