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卿
古代官名
大理寺卿,古代官职名,亦称大理卿,是大理寺的长官,位列九卿。秦为廷尉,汉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更名大理,汉武帝建元四年(公元前137年)复为廷尉。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卿,隋唐以后沿用。清初为正三品,后期升为正二品。
历史沿革
秦、汉时期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长官为大理卿,位列九卿。
隋朝沿置,隋大业三年(607年)改从三品。
唐朝置一员,从三品,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唐高宗龙朔二年(662年)改名详刑正卿,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年)改名司刑卿,旋复旧。
北宋初为三品寄禄官,元丰(1078年—1085年)年间改制,复为职事官,从四品,南宋沿之。
辽、金皆置,金天德二年(1150年)置一员,正四品。
朱元璋吴元年(1367年)置大理司卿,正三品。明洪武元年(1368)革。洪武十四年(1381年)复置大理寺,大理寺卿为正五品,洪武十九年(1386年)置审刑司以后,凡是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审刑司都可以再复议一次。为了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又罢,建文初复置。
清沿置,掌平反重辟,参加三法司会堪重辟大案及秋审、朝审,并参加九卿会议商讨朝廷大政。顺治元年(1644年)定满、汉各一员,满员正二品,汉员正三品,十六年(1659年)并定为正三品,康熙六年(1667年)复旧,九年(1670年)改定正四品。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变法,七月十四日撤销大理寺并入刑部。变法失败后,又于八月十一日复设,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将大理寺改称大理院,大理寺卿改称大理院正卿,升正二品。
民国元年(1912年)北洋政府继续实行四级三审制,在京师设大理院,设院长一人、各庭庭长一人、推事若干。
官员管理
选任
明代大理寺卿选任,采用推举制,由大学士、九卿会同推举,拟定正陪或三四人,请旨补授,称为“会推”或“廷推”。皇帝的选择全被限制且被动。
清代选任官员,开初沿用明朝旧例,康熙十年(1671年)改为开列请旨。吏部按照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提供诸多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向皇帝请旨选其中的某人,称之为开列请旨。而高级官员可以不经开列,特旨补放,由皇帝下令将其心目中的人选补放。
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月,议补大理寺卿,开列詹事达岱、光禄寺卿舒恕等四人,明珠荐舒恕“办事最久,人亦堪用”,即授大理寺卿。
升迁
清代的不同官员升迁,有不同的升迁顺次。各部尚书和左督御史出缺,各部侍郎、内阁学士、左副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依次升迁。
凡侍郎员缺,由学士、左副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升授。
清雍正三年(1725年)三月戊申,左副都御史谢赐履,缘事降调,升大理寺卿梁文科为都察院左副都御史。
权利职责
品级
北齐:三品。
隋朝:初期为正三品。大业三年(607年)改为从三品。
唐朝:大理寺卿一人,从三品。
北宋:初期为三品,元丰年间(1078年—1085年)改制后为从四品。
南宋:从四品。
辽、金:正四品。
明:朱元璋吴元年(1367年)正三品,洪武十四年(1381年)为正五品,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升正三品。
清:正三品,顺治元年(1644年)定满员正二品,汉员正三品,顺治十六年(1659年)并定为正三品,康熙六年(1667年)复旧,康熙九年(1670年)改定正四品。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省,寻复旧,三十二年(1906年)改为正二品。
俸禄
洪武四年(1371年)制定文武百官岁禄,洪武十三年(1380年)二月命户部“重定内外文武官岁给禄米俸钞之制”,大理寺卿是正五品,给予禄米220石,俸钞150贯。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再次更定的文武百官岁禄标准,大理寺卿为正三品,月米35石、岁米420石。
明代官员的俸禄,标准是以米石计,但事实上却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杂的“俸钞折色”变化,以一定的比例兑换为各种物品,且标准多有变化,如永乐元年(346年)兑换为“米、钞”,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兑换为“胡椒、苏木”,宣德六年(1431年)兑换为“生绢”等,到万历年间(1573年—1620年)趋于规范。
依据《大清会典》记载,正二品诰授资政大夫,妻封夫人,封赠二代,诰命三轴。俸银一百五十两,京官俸米一百五十斛。
清代正三品诰授通议大夫,妻封淑人,封赠二代,诰命三轴。俸银一百三十两,京官俸米一百三十斛。
清代正四品诰授中宪大夫,妻封恭人,封赠一代,诰命二轴。俸银一百零五两,京官俸米一百零五斛。
职责
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大理寺主掌审判,大理寺卿和大理寺少卿为正副长官行驶中央司法审判权。
主要负责审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以及京城徒刑以上案件。流、死二罪案件经其判决后,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判决后则要奏报皇帝批准。唐代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为小三司审理;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重大案件。
唐代大理寺卿审理刑事案件,用五听观察其情:一称气听,二称色听,三称视听即目听,四称声听即耳听,五称词听即辞听。用三虑复审穷尽情理:一称明察秋毫审定疑案,二称怜悯同情昭雪冤案,三称公平廉明对待一切刑案。少卿为其副职。凡系各司各官送交的处徒刑以上,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应处除名、免官、官当以上处罚,平民处流刑、死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都应细加审问,再呈刑部,并呈交中书门下复核。杖刑以下则执行。如有人犯之案审问未尽、羁押未结者,五日一虑。如有久押牢狱,不被审问;或者事实清楚,取证未尽;或者一人告数案及一人犯数案,表面看来案情重大而实际并不重大但久拖不决的等,也都负责审判结案。凡是中外官吏犯案,已经判决奏报结案但案犯仍喊冤的,则重新审查其状,再行复审。凡是吏部提补法官,大理寺卿则与刑部尚书、侍郎共议其人可否担任此职,方可注授。
北宋初期,大理寺为慎刑机构,神宗元丰改制后,大理寺恢复审判职能,以大理寺卿为长官,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两少卿分领左断刑和右治狱。
负责“复核驳正”,重点负责复核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等在京各机构的案件。大理寺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协助。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组成三法司联合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和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大理寺卿定期派员到地方恤刑
职责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参加三法司会堪重辟大案及秋审、朝审,并参加九卿会议商讨朝廷大政。
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者职权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大理寺卿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历任官员
清代大理寺卿
官职服饰
清顺治元年(1644年)大理寺卿满员正二品,汉员正三品,顺治十六年(1659年)并定为正三品,康熙九年(1670年)改定正四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将大理寺卿改称大理院正卿,升正二品。
依据《大清会典》记载,文官正二品朝帽起花金顶,上衔珊瑚,中嵌小红宝石;带用起花金圆版四片,中嵌红宝石;锦雉补服;平时用起花珊瑚帽顶;坐褥冬用獾皮夏用红褐镶青褐衬红毡。
清代文官正三品朝帽起花金顶,上衔蓝宝石,嵌小红宝石;平时帽顶用蓝宝石及蓝色明玻璃。孔雀补服。三品以上有职掌大臣,许穿貂皮朝衣,此外不得滥用。
清代文官正四品朝帽起花金顶,上衔青宝石,中嵌小蓝宝石;平时帽顶用青金石及蓝色涅玻璃。云雁补服。坐褥冬用野羊皮夏用青布衬红毡。
清代五品以上挂朝珠,骑马拴踢胸。莽服通身八蟒五爪,不拘颜色,六品以上皆同。
官职下属
北齐初置大理寺时,设卿、少卿、丞各1人为主官,其下设正、监、平各1人,律博士4人,明法掾24人,司直、明法各10人。
设大理寺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丞六人,主簿二人,狱丞二人,录事二人,司直六人,评事把人,录事二人。
唐中宗时废狱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元丰改制后,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主簿二人。
洪武十四年(1381年)置大理寺,包括大理寺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左右寺丞各一人,左右寺正各一人,左右寺副各二人,左评事四人,右评事八人。弘治元年(1488年)裁减右评事四人。
大理寺卿满、汉各一人,正三品。少卿满、汉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皆满汉军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评事汉各一人,正七品。堂评事满一人。司务满、汉各一人。笔帖式满四人,汉军二人。
历史意义
唐代,八寺卿(光禄卿、卫尉卿、宗正卿、太仆卿、大理卿、鸿胪卿、司农卿、太府卿)之中,惟宗正卿于天实初升为正三品,其余均为从三品。八寺是奉行尚书六部政令的事务机构,所以八寺除正卿以三品官列为清望官之外,其余无清望官及清官。八卿之中,大理卿最为重要,因为大理掌刑政,大理寺的属官大理丞、大理正、大理司直、大理评事都属于法官,于选任时特别慎重,所以大理卿之实际地位,亦常在其余七卿之上。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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