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汉朝以
廷尉、
御史中丞和
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
唐朝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
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唐朝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宋初沿袭唐制,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
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
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还设有御史台,除享有监察权外还享有对官员犯法的审判权,故宋代审判权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朝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审判职权。此时刑部主掌
司法行政与审判,部分的行使审判权。由于在元朝僧人享有特殊的权利,故元朝的审判机关还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国
佛教事务和统领
吐蕃地区军、民事务的中央机关,行使对僧人
僧官刑事、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所以元朝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⑤明清两代以刑部、
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
三司会审”。
明朝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朝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清朝承袭明朝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朝大不相同。清朝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朝,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
刑罚执行的权利。清朝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纪
监督机关,既审核死
刑案件,另外参加
秋审与
热审,还监督百官。由于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复,不提交会审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审者亦由刑部
主稿,在京讼狱,无论奏咨,都由刑部审理,故三法司中,部权持重。
清制,凡
大辟,御史、大理寺官会同刑部司员覆核,称“会
小三法司”。录问既毕上报长官。再由
都御史、
大理寺卿与
刑部尚书、侍郎复核,称“会
大三法司”。三法司将审核结果,奏报皇帝,由皇帝召大臣覆按后执行。
省一级的最高军政长官为
总督、
巡抚。总督和巡抚在明朝都是属于都察院的差遣职官,在清朝则成为正式的地方高级官员了。
总督一般管辖两省至三省,但
四川总督就只管四川一省。总督例兼
兵部尚书和都察院
右都御史衔,这就使他掌握了数省的行政、军事、监察大权。总督又可称为“制军”、“制台”。
巡抚为一省的最高军政长官,例兼
兵部侍郎、
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这样便有权统管全省的行政、军事、监察等大权了。巡抚又可称为
抚军、
抚台。
清朝
道的长官,官方称为“
道员”,民间尊为“道台”,因此得名道台衙门。清朝的道,是省以下、府以上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