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御史,官名。为
御史的一种。中国古代封建朝廷设有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构——
都察院,都御史即为都察院的长官。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明惠宗
朱允炆即位后,于建文元年(公元1399年)对都察院进行改革,只设都御史一人。建文二年(公元
1400年),又将都察院改为
御史府,设
御史大夫,直至明成祖
朱棣即位后才复旧。
后金天聪十年(公元
1636年),清太宗
爱新觉罗·皇太极称帝,沿用明代制度,设置都察院,负责监察文武百官。
自顺治元年(公元
1644年)开始,都察院设左都御史、右都御史、
左副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品秩为从一品,负责纠察中国
十五道、在京百官。和明代不同的是,清代
左都御史设置满族官员一人,正一品;汉族官员一人,正二品。在此之后,左都御史的品轶曾多次发生变化,直至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定为从一品。而右都御史无固定员额。雍正元年(公元
1723年)
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管辖后,凡
总督授加
兵部尚书衔者,按照惯例兼都察院
右都御史衔,但不干预都察院工作。不加尚书衔则一律加
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拥有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的总督在其辖境内可兼行监察权,以表明其地位之特殊。
《
明史·职官二》记载:“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
刑部、
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
《清史稿·职官二》记载:“左都御史掌察覈官常,参维纲纪。率科道官矢言职,率京畿道纠失检奸,并豫参朝廷大议。凡重辟,会刑部、大理寺定谳。祭祀、朝会、经筵、临雍,执法纠不如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