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官名,别称抚军、抚台,明清官制
从二品,加
兵部侍郎衔者为
正二品。“巡抚”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明代
洪武也出现了“巡抚”之名,并萌芽于
永乐年间,初创于宣德、
正统时期,逐步发展于
景泰至
正德时期,到
嘉靖年间基本确立。清沿明制,并对辖区进行了调整。
历史沿革
明前巡抚说
一般认为“巡抚”这一官职是明清时期的产物,但是有研究指出,“巡抚”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
南北朝时期就有“巡抚”之名,早在延和元年(432年),来大千随
北魏太武帝北伐,大败柔然之后,太武帝以其勇猛、多有战功且熟悉北境险要,遂诏大千“巡抚六镇,以防寇虏”。稍后的
景明元年(500年)五月,
北魏宣武帝“以北镇大饥,遣兼侍中杨播巡抚赈恤”。与太武帝时期的武将来大千相比,此时的巡抚出现了由侍中之类的文官担任,并且行使的是赈灾职能。在南北朝时期,巡抚就已经初步具备了军事与民事这两项职能。此后依此例,时有派遣巡抚出巡边镇及赈灾抚民的情况,但并不普遍。唐代始设巡抚使,并且作为使职官正式存在。
武则天时,
狄仁杰以冬官侍郎,任江南巡抚使。然而在唐代巡抚使仍不常置,遍寻诸史,仅见三人担任过此职。在宋以前巡抚使出现的频率很低,远不如安抚使、宣抚使、招抚使等,只是偶尔见诸于史籍。宋代巡抚使是承袭唐代而置,又有所发展,且为明、清时期巡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明代巡抚
明代巡抚制度萌芽于
永乐年间,初创于宣德、正统时期,逐步发展于景泰至正德时期,到嘉靖年间基本确立。“巡抚”之名,起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
明太祖派遣太子
朱标巡抚陕西。然此次巡抚,并没有后来巡抚的性质,而仅仅是为了选择建都地点。永乐十九年(1421年)四月,
明成祖派尚书蹇义等26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次出巡的目的,与后来巡抚性质相似一一安抚军民,且派出的均是品级较高的文职京官,但此次出巡并未使用“巡抚”之名。因此,可将此次出巡视为巡抚制的萌芽,它为后来巡抚的设立奠定了基础。
洪熙元年(1425年),宣宗派周干、胡概、叶春等人巡抚南直隶,正式以“巡抚”之名巡视地方,《
明史》认为“设巡抚自此始。”但此次巡抚的范围仅局限于南直隶一地,且事毕即罢,属临时派遣。宣德五年(1430年)九月,
明宣宗派遣于谦等6位侍郎巡抚各省,督理税粮及与税粮有关的地方事务,“谦抚河南,越府长史周忱抚江苏,吏部郎中赵新抚江西,兵部郎中赵伦抚浙江,礼部员外郎吴政抚湖广,刑部员外郎曹洪抚北截、山东。”此为各省专设巡抚之始。
英宗即位后,由于社会矛盾尖锐激化,明政府往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及宁夏、甘肃、辽东诸边派驻文臣镇守,虽命“岁一更代”,但实际上却往往一驻几年或十几年,文臣出镇成为定制。这样,在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
明会典》将巡抚、镇守不加区别,均视作巡抚,曰:“初名巡抚,或名镇守。”尽管在天顺后,镇、巡合一,但在英宗即位到天顺二年这期间,二者是有区别的。一般而言,巡抚主要负责督理税粮,救济饥民,安抚百姓;镇守则负责军事事务。由于镇、巡设置重叠,各持救书,各行其事,政出多门,常常使地方有司无所适从,这说明巡抚制度在创设之初是不完善的。
这时期巡抚开始由临时派遗向定设过渡,且设置较为普遍。夏燮《
明通鉴》卷26载:“宣德中,以关中、江南等处地大而要,命官更代巡抚不复罢去。正统之末,南方盗起,北寇犯边,于是内省偏隅遍置巡抚。”由于这时的巡抚多由各部侍郎充任,因此通称为“巡抚侍郎”。
景泰至正德年间是巡抚制度的逐步发展时期,明代巡抚兼都察院官衔就是在景泰时期确立的。景泰三年,
耿九畴以刑部右侍郎巡抚陕西,当时各省除“三司”外,还有巡按御史。按照明朝官制,监察官员不受其他官员节制,因而,巡抚在处理事务时常与巡按和按察使发生纠纷。所以,“(景泰)四年,布政使许资言:侍郎出镇与巡按御史不相统,事多拘滞,请改授宪职便。乃转右副都御史。大臣镇守、巡抚皆授都御史,自九畴始。”此后,“凡尚书、侍郎任督抚者俱带都宪,以便行事,”巡抚挂衔都御史成为一项制度。也正是因为这一缘故,巡抚便改称为“巡抚都御史”。天顺二年(1427年),由于各省既有镇守总兵,又有镇守太监,因而文臣出镇,“不复有镇守之称,但称巡抚。”镇巡合一后,凡出镇的文臣均称“巡抚都御史”。
这时期巡抚地方化趋势更加明显,一是表现在巡抚准许携妻子赴任。由于巡抚的定设久任,巡抚官常年在外,与家属隔绝,所以在景泰元年(1450年),代宗准许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携带妻室于任内。据《春明梦余录》载:“景泰初,给事中李实等奏:‘近年各处镇守、巡抚等官,动经三五七年,或一二十年,室家悬隔,患疾病不能相恤,子女远违,遇婚姻而不能嫁娶,有子者尚遗此虑,无子者更有可矜,乞教各官议许其妻子完住,量给本处官仓俸米,以赡其家。’从之,此巡抚携家之始。”巡抚地方化还表现在,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有了自己独立的官署一一巡抚衙门,而在此之前,巡抚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只能与布政使合署办公。此外,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还取消了宣德十年(1435年)制定的巡抚每年八月赴京会廷臣议事的规定,更加速了巡抚地方化的过程。
嘉靖时期,巡抚制度基本确立,巡抚的各项职能已趋于完善。与以往不同,这时巡抚几乎均加“提督军务”衔,握有军事大权。此后,巡抚提督军务成为巡抚制度的固定内容,这说明,在嘉靖年间巡抚已成为集行政、军事、监察司法等权力于一身的封疆大吏,巡抚制度最终定型。
清代巡抚
顺治初年,大多沿袭了明代的巡抚,到
顺治二年(1645年)共设巡抚22个,顺治五年(1648年)则增加到24个巡抚:宣府、天津、顺天、保定、江苏(江宁)、凤阳、安徽、操江、登莱、山东、河南、山西、延绥、陕西、宁夏、甘肃、福建、浙江、南赣、江西、郧阳抚治、湖广、偏沅、四川。其后,中央即采取措施对巡抚进行了改制。顺治六年(1649年)裁撤了天津、保定、凤阳、安徽四巡抚,并设置广东、广西两巡抚。顺治九年(1652年)撤废了宣府和登莱巡抚,此时的巡抚为20个。顺治十五年(1658年)设置了保定、直隶、贵州三巡抚,次年又置凤阳、云南二巡抚;十八年(1661年)裁顺天巡抚,巡抚数量仍为24个。康熙元年(1662年)裁延绥巡抚、操江巡抚,并重新设置安徽巡抚;三年(1664年)裁郧阳抚治;四年(1665年)裁凤阳、南赣、宁夏三巡抚;六年(1666年),保定巡抚裁改为直隶巡抚,即调整到18巡抚。在这一阶段中,巡抚变化的轨迹及调整的原则已十分清晰化,即不仅在一省之中要设有一个巡抚,而且一省之中也只设有一个巡抚。
清初,巡抚的辖区并不与省的辖区相一致,其设置也并不以省为标准。经过顺治、康熙年间的调整,巡抚的辖区范围与省区协调的思路渐渐明确,到康熙六年(1667年)为止,巡抚的辖区即与省的辖区范围相统一了。
官员管理
选任
巡抚设立之初,既系应地方之需要,而无全盘计划,故关于巡臣的人选及抚区的划定,皆无一定标准。初年所遣,除宪臣(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外,尚书、侍郎及诸卿,被命出抚者,颇不乏人。代宗景泰三年(1452年),耿九畴以侍郎出抚陕西,因公文不得径下按察司,乃改派都御史。自此以后,巡抚皆专遣都御史为之,而不派遣其他京官。
巡抚人选,初年都由天子任命。至世宗嘉靖十四年(1535年),因辽东之变,帝欲慎重人选,大学士费宏遂奏准设立会推之制,即巡抚候选人由大臣会推后,再由天子任命。
在巡抚的任用过程中,统治集团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原籍回避,即,巡抚不得在本籍任职。目的就在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以免巡抚与本家族、本地区势力相结合,形成独霸一方的割据势力。明代巡抚中,在本籍任职的只有永乐朝的王彰与叶春两人,史载“终明世,大臣得抚乡土者,彰与叶春而已。”但那时的巡抚制度尚处于萌芽时期,巡抚官属于临时派遣,到后来,巡抚逐渐成为地方大吏后,就再也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了。
按清代官制,巡抚缺出,均开列具题请补,例由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顺天府府升、奉天府府尹及各省布政使升任。
巡抚例有兼衔。
雍正元年(1723年),定巡抚加衔制:凡由侍郎授者,定为兼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升授者,俱加右副都御史衔;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卿、按察使等官升授者,俱加右金都御史衔。
乾隆十四年(1749年)又定,巡抚除由侍郎授者外,余俱兼右副都御史衔,其是否加兵部侍郎衔,应由吏部届时题请酌定。事实上,清代巡抚兼侍郎衔已成定例,因称之为“部院”。
凡不设总督省分之巡抚,多加提督军务衔,以节制本省各镇总兵以下武职,并兼理粮饷事务。
任期
明代宣德时期,不少巡抚常常久驻一地,任期较大,如,
周忱任应天巡抚长达21年,
于谦任河南、山西巡抚17年,
赵新、
吴政、曹洪任期均为10年。
辖区
《明史·职官志》共列明代巡抚33个,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有广东、浙江、福建、河南、山西、山东、陕西、四川、湖广、江西、广西、云南、贵州。第二类:设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思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主要包括:凤阳、应天、顺天、保定、辽东、宁夏、甘肃、延绥。其中凤阳、应天二巡抚分领南直隶江北和江南府州,顺天、保定二巡抚分领北直隶诸府州;辽东巡抚分领山东布政司所属的辽东地区,宁夏、甘肃、延绥三巡抚则分领陕西布政协委员司所属的三边地区。第三类:组成特别区,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主要是南赣、郧阳、松潘、偏沅。第四类:组成战区,主要是大同、宣府、天津、登莱、安庐、密云、淮扬、承天。
清制,设巡抚16人,除直隶、四川、甘肃、福建由总督兼外,其专设巡抚的省分有: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新疆、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及台湾。
考课
明代对巡抚的考课,主要由吏部负责,每三年一次,以决定其升迁、蹦陟。此外,巡抚还要参加每六年一次的京察。可见,虽然巡抚位高权重,却依然要受来自中央的层层制约,甚至巡抚遇到升迁,丁忧等特殊情况时,也须等新任到达后,才可离任,否则将受到惩处。如,于谦长期巡抚在外,思念家人,于正统六年推举参政王来,孙原贞自代,未获允许,而擅自回京,因此,以擅离职守罪下狱,并由兵部左侍郎降为大理寺左少卿。
权利职责
品级
巡抚为从二品官,凡加兵部待郎衔者为正二品。
俸禄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按照定制,从二品的左右布政使月米48石、岁米576石。
俸禄标准是以米石计之的,但事实上却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杂的“俸钞折色”变化。从二品的俸钞折色定例如下:
顺治十三年(1656年)议定的俸禄标准,成为被后来沿用的定制,按照定制,正从二品俸银155两,俸米155斛。
清代雍正初年实行耗羡归公,支发各官养廉银后,
养廉银遂成为有清一代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
职掌
明代巡抚制度确立之后,巡抚大权在握,拥有一省行政、军事、监察、司法等各项权力,成为“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行政官员。
巡抚职掌如下。不设巡抚之省,以总督行巡抚事,则由总督履行巡抚职掌。无总督设置的山东、山西、河南三省巡抚,其职掌类同总督。
代表人物
于谦(1398—1457年),浙江钱塘人,字廷益,号节庵。宣德五年(1431年),被破格擢升为兵部右侍郎,巡抚山西、河南两省。
林则徐(1785—1850年),字元抚,又字少穆,晚号族村老人,清道光帝时曾任
江苏巡抚。
左宗棠(1812—1885年),清军政重臣。字季高,一字朴存,号湘上农人。湖南湘阴人。清军政重臣,湘军统帅之一,洋务派重要首领。咸丰十一年(1861年),任
浙江巡抚。
官职服饰
明代文武官服一般分为朝服、祭服、公服、常服和燕服五大类,另外还有少数官员会有幸得到皇帝的特殊赐服。巡抚为二品的官服,其公服和常服与其他品阶的官服有明显的区别。
公服: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在朔望朝见、侍班、谢恩、见辞时,以及外放的官员每日清晨上堂时,须穿着公服,以乌纱帽、团领衫、束带为定制,二品官员的公服上织以径三寸的小独科花花纹图样。
常服:官员们参加常朝、日常办公时穿着的官服即常服。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常服形制和公服一样,都是乌纱帽、团领衫及束带。七品文官的袍衫为一尺阔大袖,腰带用素银。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定制,常服在胸背处增加动物纹样,文官二品为锦鸡。这些纹样都设计在方形边框之内,置于团领衫的前胸和后背。文官用飞禽,取其有文采之意。
清代官服中是主要的一种服饰是补服,穿用场所和时间也多。补服,也叫做“补褂”,前后各缀有一块补子,形式比袍短又类似褂但比褂要长,其袖端平,对襟,所以或称“外褂”、“外套”。能表示官职差别的补子,即是二块绣有文禽和猛兽的纹饰。根据《大清会典图》规定如下,文二品绣锦鸡。
补服在服饰种类划分中属于礼服,但补服是一个特殊的服装种类,既属于礼服,又属于吉服。它与朝服套穿时属礼服,与吉服袍套穿时属吉服。清代凡朝会祭祀,都要服朝衣补服,凡筵燕(宴)、迎銮及一应嘉礼,俱服蟒袍补服。
(表格参考资料)
(表格参考资料)
影视形象
历史意义
《明史·职官志》和《大明会典》都把巡抚列入中央督察院系统之内,巡抚属中央派造的大臣,而非地方大吏,这是一种传统的延伸。
明代巡抚制度的确立,改变了三司制度下,事权分散,不相统一的弊病,提高了地方行政效率,增强了处理紧急事务的应变能力,为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尽管巡抚拥有节制三司,总领一方的大权,然而在明政府严密有效的层层制约机制下,只能听命于中央,而无法发展成为与中央相抗衡的地方割据势力,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明代的巡抚制度为清代地方采用督抚制奠定了基础,它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清代巡抚的调整在清代督抚体制确定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与地方行政区划的调整紧密相关,尤其与省区的协调是相一致的。巡抚的调整,不仅是为了加强高层政区对地方的有效管理,而且也是对巡抚与总督关系的一种协调策略。所以,这个调整是各种利益关系的最终妥协,归根结底是要达到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最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