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右
副都御史(
正三品)官名。明始置,为都察院
左右都御史的副职,亦分左右,正三品。在外督抚,也加都御史或副、
佥都御史衔。清沿置,以
左副都御史协理都察院事,满汉各二人。以右副都御史与
右都御史、
右佥都御史为在外督抚衔。乾隆十三年(1748年)废佥都御史衔。
明洪武改
御史台为
都察院,长官为左、
右都御史(
正二品),下设左、右
副都御史(
正三品)、左、
右佥都御史(
正四品)。又依十三道,分设
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
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
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
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
佥都御史。 副都御史相当于
御史中丞,是都御史的副职。
都御史的职权总的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具体可分:“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记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以上三项为纠弹权。“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此为监试权;“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此为
司法权;“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此为临时派遣;“都御史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
故,兼督察院右副
都御使大约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监察部副部长、中央纪委的副书记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这是一个加衔。加衔:给官吏高于本职的虚衔,表示尊贵。 清 制以太师、太傅、
太保、
少师、
少傅、
少保等为大臣加衔。见《清会典·吏部·官制一》。亦泛指加官。 总督在清代都有
兼衔,按
雍正元年颁布的制度,凡总督授加尚书衔(兵部)者,例兼都察院
右都御史衔,凡不加尚书衔的总督,则俱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加衔制度主要是为了使总督有节制兵权和监察权。 故,加尚书衔,说明该官员可享受从一品的待遇,相当于现代享受部长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