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称大理(寺)评事,与
大理正、司直同为
法官,隋炀帝大业三年(607),由大理评改为此名,时置48人,掌推按刑狱,为正九品官,唐贞观二十二年(648),减至十员,从八品下,掌出使推覆,后加为十二员。
北宋初犹有定员,与大理正、丞分掌断狱,其后别置详断官,本官遂为
寄禄官。
元丰改制,置十二员,凡隶左断刑之事务则与大理司直详断。南宋减为八员,正八品。
明洪武十四年(1381),置左评事四员、右评事八员,正七品。永乐元年(1403)改左、右各六员,如
刑部、
都察院诸司道,各带管
直隶地方审录,二年复旧。弘治元年(1488),裁减右评事四员。
清顺治元年(1644),定堂评事满、汉各一员,正四品,十六年改正七品;康熙六年(1667)升正五品,九年定正七品,三十八年定左、右评事满、汉各一员,掌左、右两寺章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