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是以“关爱妇女儿童,促进全面发展”为宗旨的
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天津市妇女联合会。
简介
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基金会的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路200号(天津市妇联内)。
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法律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资金;
(二)开展有利于妇女儿童的教育、培训、咨询、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推进解决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中的问题;
(四)积极支持和扶助贫困地区妇女、困难家庭脱贫致富;
(五)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增殖;
(六)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外友好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财产管理和使用
(二)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组织、国际友人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基金的合法增殖;
(五)其它合法收入。
本
基金会组织募捐、
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有利于妇女儿童的教育、培训、咨询、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推进解决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中的问题;
(三)积极支持和扶助贫困地区妇女、困难家庭脱贫致富;
(四)表彰、奖励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按照基金会宗旨组织义演、义卖、义赛;
(二)按照基金会宗旨投资办实体;
(三)通过金融部门运作资金。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
所获荣誉
2019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获奖名单公布,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获组织创新奖。
2021年2月,入选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公示名单。
2021年3月1日,全国妇联表彰为“全国巾帼文明岗”。
2021年6月8日,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党支部被评为“天津市先进基层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