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福州商会是2005年11月18日成立的社会团体,是天津市榕籍企业家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谋发展的一个有益的平台。通过商会,互助互爱,聚福州人之合力;守法经营,立福州人之诚信;开拓创新,扬福州人之精神。
商会简介
天津是环渤海经济中心,北方最大港口城市,交通便捷,物流发达,市场广阔,因此吸引了众多福州人来这里投资兴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天津的榕籍企业近万家,榕籍民营企业相对集中。福州市委、市政府非常关心在外的榕籍民营企业的发展,为了给天津的榕籍企业家提供与政府沟通的便捷通道,及时了解他们的企业发展动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指示由福州市工商联牵头筹集了天津市福州商会。
天津市福州商会的成立,是政府给在天津的榕籍民营企业建立一个家,搭建一个天津榕籍民营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平台,使天津榕籍企业家身在异乡不再孤独。同时,实现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谋发展。此项工作得到了许多榕籍企业家得积极响应,他们热心参与,积极为商会的筹备工作献计出力。目前已有200多家企业成为首批会员,其行业主要分布于建筑、食品、茶叶、石材、煤炭、水产、建材、船运、房地产、装饰工程、贸易、物流、科技信息等领域,会员祖籍地涵盖福州市五区八县及周边地区,会员企业在天津市榕籍企业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规章制度
为保证天津市福州商会天津分会的工作正常进行和日常费用开支,根据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依据取之于会员 , 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 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对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接受本商会理事会日常检查、监督、审计。每工作年度收支情况报经天津市福州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会费收入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赞助费、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的手续费收入、银行利息收入、政府资助和社会捐款等。
三、经费使用范围
1 、日常办公费 , 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 、出版会刊及印刷费、各种咨询费、律师费、广告费、汽车燃料修理和保险及养路费、房租费、水电费等开支;
2 、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 , 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商会举办各种会议以及讲座、经验交流表彰会、文体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
3 、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费及手机费 ;
4 、差旅费 ;
5 、社会捐款、赞助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7 、商会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支出 , 以及其他正常开支。
四、商会的经费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使用。
五、经费为商会活动和商会日常办公费用。不准用会费去放贷、外借、转让或挪作他用。
七、商会在银行专设一个基本账户,根据银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银行账户专户专用,只供本会收支之用,账户不得转让,不得出租、不得出借、不得为企业和其他单位代收代付资金。收取会费的票据一律使用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据。
九、商会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各一名,分工负责。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出纳人员负责登记会费等各种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缴 , 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 , 检查票据 , 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财务人员的招聘由商会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财务人员一要尽职尽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理好钱财;二要认真细致,及时准确,账目要做到一笔一结,一月一报,年终结算做出财务报告;三要做到账目与银行账目相符,保证日常财务无差错;四要掌握收支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供信息,当好参谋。
十、成立商会监理会,定期对财务进行监督。
十一、商会资产为会员共有财产 , 依照国家和社团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章程进行管理 ,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二、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令、政策如有变动 , 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规定自福州商会天津分会理事会通过起执行。
商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为:天津市工商联福州商会(简称天津市福州商会),是工商联的二级组织。商会成立后将以团体会员加入天津市工商联和天津市福建省商会,接受天津市工商联和福州市工商联双重领导。本商会遵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商会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遵纪守法,加强闽籍企业与天津各界的联系,为振兴两地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 任 务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当好政府联系在津榕籍
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为主要任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咨询、专业人才培训等服务;
(三)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的联系。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推动企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
(四)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要诚信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五)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榕津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办企业、联合经商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贸的合作与发展;
(七)接受榕津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八)鼓励会员投身
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表彰先进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凡在天津市的福州籍企业家、个体工商户或福州企业驻天津市的分支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或个人会员。第五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四)热心商会工作。
第六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创会会员不受此限);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七)要求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八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如实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九条:会员退会须知: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刑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会务活动;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协办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商会内设机构和财务制度;
(七)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
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
第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召开。企业家名誉会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地区和榕籍企业家中有较大影响;
(三)为人公道,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热心本会工作。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经协办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务,召集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莶署本会财务开支。
第二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 协助会长主持会务工作;
· 如果会长外出等原因,代理会长行使会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人员,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并通报全体理事。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8年第三次理事会议决定进行修改。经商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