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党和国家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卫生工作和卫生改革的总体规划;制订各项医疗卫生技术标准;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
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制订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业务标准,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管理。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市疾病防治和保健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指导传染病、地方病和其它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发布
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五)研究指导全市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全市卫生机构
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申报;按管理权限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收费项目;依法监督管理血站、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助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组织临床医学研究;管理全市卫生事业经费。
机构设有: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医政处、中医处、法监处、农卫处、妇社处、 疾控处、科教处、医管处、安全处、保健处、宣传部、 监察室、机关党委、应急办、爱卫办、离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