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ī zhí,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1.失去常业;失所。《周礼·地官·大司徒》:“十日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 孙诒让 正义:“职谓四民之常职。”《史记·燕召公世家》:“
召公 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伯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 宋
司马光 《请更张新法札子》:“而
王安石 不达政体,专用私见,变乱旧章,误先帝任使,遂致民多失职,闾里怨嗟。”
2.怠忽职守;未尽职责。《左传·昭公七年》:“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一日失职,则死及之。”
杜预 注:“失职有罪。”《诗·召南·采蘩序》:“夫人可以奉祭祀,则不失职矣。” 毛 传:“不失职者,夙夜在公也。” 宋
陆游 《
老学庵笔记》卷四:“
曾子开 封 曲阜 县子, 谢任伯 封
阳夏 县伯。
曲阜 ,今 仙源县 ; 阳夏 ,今
城父县 ,方疏封时,已无二县矣。
司封殆失职也。”
3.失去职权。 明
王鏊 《震泽长语·官制》:“ 光武 中兴,身亲庶务,事归台阁,尚书始重,而 西汉 公卿稍以失职矣。”
越职。 宋 叶梦得 《
石林燕语》卷八:“召学士 王禹玉 草制, 禹玉 辞曰:‘当使
舍人院草敕尔,学士非所预,不敢失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