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制度亦称“奖金制度”。规定奖励权限的划分、奖励形式、奖励标准及奖金来源的准则,是
工资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实行的奖金范围是: (1) 生产 (业务) 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 (无事故) 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
年终奖 (劳动分红) 等;(2) 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 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
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激励制度,是指管理者通过某种内部和外部的刺激,激发人的动机,使人产生一股内在的动力,从而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朝着预订目标前进的一种管理活动。而精神激励即内在激励,是指精神方面的无形激励,包括向员工授权、对他们工作绩效的认可;公平、公开的晋升制度;提供学习和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机会;实行灵活多样的
弹性工作时间制度以及制定适合每个人特点的职业生涯发展道路。
西方国家的奖励制度的特点是:①大都没有立法的统一规定,由雇主自行制定实施办法;②偏重物质奖励。如美国的企业普遍实行奖励制度,由资本家制定和实施,其形式有特别休假、免费旅行、代缴子女学费、 赠送股票、 发放奖金、代付婚丧费用等数十种。日本的奖励制度,在立法上仅作了原则规定。1976年重订的《劳动标准法》第 9章“雇佣规则”中就有关于奖惩的规定。英国除实行财务性的奖励即工资奖励以外,还实行非财务性的奖励。如有些公司提供职工的额外假期、特别的工作环境等。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奖励制度一般由国家立法加以规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1970年《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第35条具体规定了奖励制度。其方式有:给予当众表扬;发给奖金;奖给贵重赠品;授予奖状;登光荣簿或上光荣榜;对有特殊劳动功绩的职工,报请上级机关授予勋章、奖章、奖状和胸章,授予光荣称号和本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等。1972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第99条规定的奖励有:①按照工资表升一级或几级,或在未满法定最低年资以前增加工资;②红利、资金或其他金钱奖励;③勋章、奖章、光荣称号、奖状、纪念章或特殊称号;④列入光荣榜、光荣牌、公告,或受口头或书面的表扬。
早在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和
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
解放区,就有表彰劳动英雄及模范人物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提倡
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中国的奖励制度,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1950年政务院公布《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1957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了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和奖励的权限等内容。1978年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发布修订发明奖励条例的通知》,1980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同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表彰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的决定》规定:表彰成绩卓著的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给全国先进企业颁发嘉奖令,给全国劳动模范颁发奖章和证书。1982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厂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给予荣誉奖励或者物质奖励,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