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制度
工资制度的组成部分
奖励制度亦称“奖金制度”。规定奖励权限的划分、奖励形式、奖励标准及奖金来源的准则,是工资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实行的奖金范围是: (1) 生产 (业务) 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 (无事故) 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 (劳动分红) 等;(2) 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 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基本介绍
激励制度,是指管理者通过某种内部和外部的刺激,激发人的动机,使人产生一股内在的动力,从而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朝着预订目标前进的一种管理活动。而精神激励即内在激励,是指精神方面的无形激励,包括向员工授权、对他们工作绩效的认可;公平、公开的晋升制度;提供学习和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机会;实行灵活多样的弹性工作时间制度以及制定适合每个人特点的职业生涯发展道路。
国内外差别
外国的奖励制度
西方国家的奖励制度的特点是:①大都没有立法的统一规定,由雇主自行制定实施办法;②偏重物质奖励。如美国的企业普遍实行奖励制度,由资本家制定和实施,其形式有特别休假、免费旅行、代缴子女学费、 赠送股票、 发放奖金、代付婚丧费用等数十种。日本的奖励制度,在立法上仅作了原则规定。1976年重订的《劳动标准法》第 9章“雇佣规则”中就有关于奖惩的规定。英国除实行财务性的奖励即工资奖励以外,还实行非财务性的奖励。如有些公司提供职工的额外假期、特别的工作环境等。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奖励制度一般由国家立法加以规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197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第35条具体规定了奖励制度。其方式有:给予当众表扬;发给奖金;奖给贵重赠品;授予奖状;登光荣簿或上光荣榜;对有特殊劳动功绩的职工,报请上级机关授予勋章、奖章、奖状和胸章,授予光荣称号和本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等。1972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第99条规定的奖励有:①按照工资表升一级或几级,或在未满法定最低年资以前增加工资;②红利、资金或其他金钱奖励;③勋章、奖章、光荣称号、奖状、纪念章或特殊称号;④列入光荣榜、光荣牌、公告,或受口头或书面的表扬。
中国的奖励制度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就有表彰劳动英雄及模范人物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中国的奖励制度,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1950年政务院公布《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1957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了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和奖励的权限等内容。1978年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发布修订发明奖励条例的通知》,198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同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表彰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的决定》规定:表彰成绩卓著的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给全国先进企业颁发嘉奖令,给全国劳动模范颁发奖章和证书。1982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厂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给予荣誉奖励或者物质奖励,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2 10:44
目录
概述
基本介绍
国内外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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