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商品价格风险、
外汇风险、利率风险、
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借助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保值工具(如商品期货合约),利用套期保值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抵销被套保项目(如材料采购、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套期保值本身并不产生收益,只是通过套期保值工具将被套保项目风险进行了全部或部分抵销。
第一,在套期保值开始时,企业对套期保值关系(即套期保值工具和被套保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制定了关于套期保值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保值策略的相关制度。该制度至少载明了套期保值工具、被套保项目、被套保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保值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根据新准则,期货保值业务新会计科目包括套期保值、套期工具/衍生工具、
被套期项目和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三类:
一是
公允价值套期。所谓公允价值套期,是担心某项资产或负债(包括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价值在未来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动,为回避风险所采取的影响企业损益的行为。无论是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均须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二是
现金流量套期。在既满足
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又确认此套期有效的前提下,套期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即属于无效,套期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注意《准则》与《规定》之间的差异。2010年前,涉及套期保值交易有关财会处理的规定有:1997年财政部颁布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财政部颁布的《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2007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简称《准则》)。由于颁布时的环境和条件不同,《规定》与《准则》存在一定差异。比如,对套期保值交易形成的收益,《准则》要求反映在“当期损益”中,而《规定》则要求反映在“递延套保损益”科目中;《准则》要求无论现货交易是否完成,套保交易会计处理是一致的,而《规定》则要求现货交易是否完成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准则》要求现货按公允价值计量,而《规定》则要求按成本配比原则分摊套保损益后计量现货。由于《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方式更能客观地反映套期保值实际效果,建议进行套期保值的相关企业以《准则》为主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注意现货公允价值变动与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盈亏必须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反映;注意客观、准确地反映现货公允价值的变动,这样才能客观地评价套期保值的实际效果;注意企业进行套期保值是进行转移风险的,而不是为了获取超额投机收益的;注意现货与期货两个方面综合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绝不能只看期货市场的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