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以1767年《戴蕾莎法典》和1787年《约瑟夫法典》为基础编纂而成。与当时的《
普鲁士普通邦法》有共同之处,但也不失独特的风格。颁行以来内容上已多有修改,但其基本结构未变。由导言和3编构成。导言系民法要则,包括民法典生效、实施及其效力范围等一般规定(第1-14条);以下依次为:第一编“人法”(第15-284条),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有关
婚姻、
亲子和
监护、保佐的规定;第二编“物权法”(第285-1341条),包括各种
物权、财产关系和
债权关系的规定;第三编“
人法和
物权法的一般规定”(第1342-1502条),涉及到权利义务的取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