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权利。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
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奥运会组委会在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权利,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的标志,奥运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奥运会专有名称或其组合,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的口号,奥运会吉祥物,“城市+年份”的奥运会标志,奥林匹克火炬、储章、奖牌和纪念章等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各种奥林匹克出版物、音乐作品、图象作品,与奥运有关的各种数据库和
统计数据等。
(4)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权权利。这些权利的客体主要涉及:具有奥运会电祝转播权的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
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秆专利技术等。
前三类知识产权主要依据《
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来行使,还须由国际奥委会授权,第四类知识产权主要依据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保护。
第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
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不过,由于
智力成果是精神领域的产品,使得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知识产权为权利入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其二,同一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第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非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效力并非无限,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但是,根据《
奥林匹克宪章》之规定,奥委会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转让其
无形资产,实施合作伙伴(TOP)计划,洽谈电视转播权等,且其成员国都有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无期限性。传统知识产权法为协调、平衡产权人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权利本身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期限。但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整个人类的知识产权,换句话说,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同时就是保护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二者是统一的。也正因如此,《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国际奥委会知识产权为永久拥有的权利,没有时间限制。
第四,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性。国际奥委会无形资产具有依据一定方式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其使用价值具有确定性。《奥林匹克宪章》规定,无论是以
商业或营利为目的,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都必须获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和授权批准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