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主办国的国家奥委会主持成立的、专门负责奥运会组织工作的临时机构,简确奥运会组委会。
组委会负责运动会的
接待、
财政、
竞赛、
安全、
医务、外事、电视广播、艺术表演、建筑工程、活动计划、奥运器材和保险等事务。 组委会的工作非常庞杂,包括资金筹集、场馆建设、日程安排、安全保卫、
运动员和官员的食宿行等。组委会的成员主要由奥运会举办国各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组委会主席由举办城市的市长或主办国奥委会主席担任,成员必须包括
国际奥委会在该国的
委员。
组委会从成立起,就直接和
国际奥委会联系,并接受它的指示。同时还负责就
奥运会的各项事宜,同各国家奥委会指派的联络员保持联系。组委会具有法人身份,可以独立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从成立到结束,组委会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应符合《
奥林匹克宪章》,符合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主办城市签定的协议,以及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的指示。如发生违反上述规则或不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国际奥委会有权撤消(随时采取并立即生效)主办城市、奥运会组委会和国家奥委会举办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