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政治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
意涵辨析
一、引言:公民身份的意涵辨析
公民身份(citizenship)在20世纪末的西方社会重新成为
政治思想的焦点,人们对公民身份的兴趣开始复兴。美国自由主义思想家
茱迪·史珂拉指出:“再也没有哪一个词汇比‘公民权’这个概念在政治上更为核心,在历史上更加多变,在理论上更具争议了。”公民身份根源于两种非常不同的、有时还互相对抗的政治传统:17世纪所产生的自由主义和较为古老的公民共和主义。前者指认公民身份为一种包含了给予
个人权利的身份,强调法律基础上人人具有平等的公民资格;而后者将公民身份作为一种涉及更大范围
社会责任的实践,强调公民间的政治参与和责任义务。
对公民身份概念最经典的、最具影响力的解释是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T.H.Marshall)写于 1949年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在马歇尔看来,公民身份是一种平等原则,其本质在于如何保证每个人被作为完整而平等的社会成员来对待。要保证这种意义上的成员资格,就必须不断增加公民权利。马歇尔把公民权利分为三种:“公民的要素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政治的要素,我指的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的要素,我指的是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马歇尔梳理了现代公民身份的发展过程,从18世纪确立公民权利,到19世纪扩大民主政治确保政治权利,最后到20世纪确立社会权利。只有在福利国家中,才能体现最完整的公民身份。
因为只强调消极的赋权与被动的权利取得,而缺乏任何参与公共生活的义务,马歇尔的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第一种批评针对权利与责任的二元对立,指出有必要以责任和德性来补充或代替对公民身份的消极接受,这包括经济独立、政治参与和文明品质。第二种批评针对平等与差异的二元对立,认为公民身份必须考虑到差异性,诸如文化、性别、私人和生态的公民身份,因而有必要修改当前的公民身份定义以适应现代社会中日益增长的多元文化主义。
历史回顾
二、为权利而斗争:女性公民身份缺失的历史回顾
公民身份也是女性主义学者讨论女性政治身份和性别政治很重要的场域。针对公/私、男/女的
二元对立,女性主义者对马歇尔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提出了质疑,认为他所阐述的是关于
男性公民身份的发展历史,表面性别中立的公民身份面纱背后隐含着性别排除的建构,女性被否定在正式的公民地位与权利之外。
早在古希腊,女性就与奴隶一起被排斥于公民身份的范围之外,只有自由的男人才被认为有权利作为公民参与城邦事务。在公民身份定义的历史发展中,古希腊政治哲学将公民身份的资格以男性的公共、政治、养家赚钱的领域与女性的私人、非政治、生育照顾的领域这种二元对立的方式来区分。比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女性天生的能力包括性繁殖和家庭义务,但不包括公民资格。”而自
法国大革命之后,以“平等”和“权利”为核心话语的公民身份一直以排除女性作为其基本意涵。
在当代西方社会中,女性继男性之后逐步赢得了马歇尔所说的三位一体的自由主义公民权利,但是,马歇尔所提出的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的演化模式,在扩展到女性身上时比男性明显慢得多,而且某些权利的分配仍然非常不平等。比如在最后一个阶段——社会权利领域,在绝大多数国家,女性经常在获得更好的报酬、更受尊重的职位以及晋升的前景方面遭到歧视,即使在关注妇女的特殊领域,如全天候的婴儿护理、产假、计划生育,一般也要比其他服务扩展得更慢些。另外,一些非西方社会的女性在法律地位上仍然处于次要地位,不能享有完整的公民权利。
女性在历史上一直被排斥在公民身份之外绝不是偶然的。一方面,妇女之正式公民身份的获准一直是按照男性的标准和条件,这意味着妇女通常依然是次等公民。女性主义者指出,“公民身份”这一术语表面上性别中立,实际上具有浓厚的性别歧视性质,具有“性别盲”的特性。在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传统中,公民都是非人格化的、抽象的、脱离形体的(disembodied)理性个体。这种自由、平等和抽象的个体实际上是男人——通常是指异性恋的、非残障的白人男性。另一方面,近 年来女性主义学者发现,公民身份意涵的变迁逐渐地由对权利话语的讨论转向重视责任话语,转向成员本身对社群的参与及贡献程度。正如瑞恩·沃特(Rian Voet)所说:“女性主义运动不能仅仅是一个为了女性权利而进行的运动;而必须是一个为了实现女性参与而进行的运动。”但是,在主要仍由女性负担家务劳动的情况下,强调公民责任的理论往往易于使女性陷入工作和家务两头忙的困境。这实质上是将女性推进了公共领域,而并未使女性从私人领域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尤其是20世纪末,在权利斗争与福利改革浪潮的冲击下,女性虽然为自己争取到了某些权利,但却因此陷入了“权利与责任”的两难困境。
精神实质
三、“为承认而斗争”:当代公民身份的精神实质
尝试重新建构公民身份理论的许多学者都指出,虽然马歇尔确认了公民身份三维体,但是,他没有进一步深入地研究公民身份权利的动态变化,可以把马歇尔对公民身份的三种划分进一步延伸,将文化权利包括进来。文化权利不再仅涉及社会再分配,还包括承认。对文化权利的认可可以提升人的尊严和人的主体性。尊严表示受到尊敬与荣耀的身份地位,因此其概念内涵具有一定的特质或是特殊的意义,例如
人格特质或是身份。康德最早在此意义上使用,在康德看来,人类之所以值得尊重,在于人类是理性的主体,能够根据理性原则指导人类的生活。如果一个行为者在道德上是真诚的,他或她就有着人格上的尊严。由于人类有尊严,他们必须将自身当作目的来对待,而不能被看作是实现另一个人的目标的工具。尊严体现在人类的权利之中,因为它提醒人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获得最高的尊严;尊严也体现在人类的自治之中,即每个人为其自身确立良好生活观点的能力。
在20世纪70、80年代,承认差异的、多元文化主义的斗争试图促进对共同人性的普遍尊重和对文化独特性的尊重,它们是“为承认而斗争”。“根据黑格尔的理论,承认指定了主体之间的理想互动关系,其中每个主体把其他主体视为既平等又与其分离的主体。这种关系构建了主体性:一个人只有通过承认其他主体以及被其他主体承认,才能成为单个主体。他人的承认因此对于自我感觉的发展十分重要。被拒绝承认——或被‘错误承认’——就是遭受了个人与自我关系的歪曲和对个人身份的伤害。”关于公民身份的确立和变化,有一点非常重要——人格和尊严,这是对于各种群体和公民身份的承认。公民身份意味着赋予个体以自主性;公民身份就是经由互相承认亦即互为主体性而来。
1992年,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的《为承认而斗争》发表,突出了承认作为中心理论范畴的地位。霍耐特提出的是一种“尊严的承认”,承认的理念是以承认所有人个体的尊严为目标,对人类尊严的承认构成社会正义的中心原则。他指出:“社会权利的赋予,例如万一有需要,且不是由于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对个人的经济保障,主要是依据这种观点来衡量的,即给每位社会成员提供能够使他成为真正公民的准绳。如果我们继续认为承认还构成了公民融入到社会合作过程中的元素,那么结论就是极少的经济保障项目是远远不够的。而国家福利此时服从于个人的需要,个体应当被给予机会以基本方式参与到社会的合作环境中以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到那时每个个体才能够将自己视为社会的一个真正的成员。”霍耐特明确指出,重构一种不同的错误承认而建构一种积极的承认概念,可以为人类尊严提供一种具有丰富历史结构特征的概念。总之,霍耐特从争取“尊严的承认”的角度来理解公民身份的实质,体现的是相对于特定共同体的承认与排斥的关系。这样,关于公民身份的研究就与“为承认而斗争”联系起来。
1994年,
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在《承认的政治》一文当中指出:“今天,代表了少数民族、‘贱民’群体和形形色色的女性主义的这种要求,成为政治,尤其是所谓‘文化多元主义’政治的中心议题。”泰勒充分赞扬了把人类普遍“尊严”的理想奉为神圣信仰的个人自由的遗产。封建体制的瓦解为现代性带来了尊严的概念。在现代,尊严观念与传统的荣誉观念截然不同,它强调每一个人与生俱来都具有尊严,具有普遍和平等的意涵。就承认的政治而言,它可以采取强调平等的形式,如所有公民在权利、道德价值上的平等尊严;也可以采取强调差异的形式。因而,泰勒区分了相对于强调平等原则的“平等承认政治”的“差异政治”。前者所诉求的是普遍主义的政治主张,它强调一种“平等尊严政治”,即每一个公民都该得到相同的尊严,不该有阶级的区别,它要求普遍性必须得到肯定。后者强调应当承认每一个人都有他或她的独特的认同,尊重差异性的政治主张。“差异政治”基本上可以被看成是“平等尊严政治”的延伸。“差异政治谴责任何形式的歧视,拒不接受二等公民的地位。这就把普遍平等的原则引进到尊严政治中来。……差异政治有机地脱胎于普遍尊严的政治。”从“平等尊严政治”强调人人都应该受到尊重、有着相同的尊严这项原则,不难转变为人人的潜在能力都应该受到尊重的“差异尊严政治”原则,所以残障人士、弱势群体等等也因为和一般人有着相同的潜在能力而必须受到尊重。尽管“差异尊严政治”可被解释为“平等尊严政治”的延伸,不幸的是,这两种政治观点仍然有着难以消弭的内在冲突:后者要人承认及尊重共同面,前者则要人承认非共同的差异面。“当尊严政治试图在全体公民中以一种‘无视差异’的方式促进非差别对待时,差异政治常常把非差别对待重新定义为要求基于个人和文化独特性的区别对待。”实际上,差异政治的出现是“尊严”概念的进一步深化和复杂化。
以上两位当代最著名的承认哲学家都认为承认是一种重要的人类需求,是一个自我实现的问题。“不承认和错误承认造成的伤害是最严重的社会不正义;的确,承认是开启整个社会不正义的钥匙。……如果缺乏这种确定,我们将不能发展出‘完整’的人格身份,从而暗示着不能完全成为自我实现的个体。”由霍耐特和泰勒所提出的身份模式关注于心理和概念因素,也为心理解读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身份重构
四、为尊严而斗争:当代女性公民身份重构的主要议题
由过去几十年来的女性运动发展来看,即便女性逐渐获得各项过去所未拥有的
公民权利时,女性的低尊严处境仍妨碍其实现这些公民权利。因此,许多女性主义者逐渐强调女性在公民身份上的斗争实践,所关注的不仅是针对物质资源的分配,而且应重视女性的文化权利,即文化意象与象征是否获得承认。应该将公民身份的概念予以延伸,把“有尊严的再现”(endignified representation)的文化权利纳入进来。女性不仅仅为权利而斗争,还不得不为承认、为尊严而斗争。尊严、自治和独立等核心价值成为女性对全部公民身份要求的关键。在当代,公民身份这个概念给女性提供了一个在争取权利、获得尊严的斗争中十分有价值的武器。
史珂拉考察了美国公民身份的历史演变和现实问题,强调了有报酬的工作对美国公民身份的重要性,它是许多女性获得尊严的源泉。史珂拉指出:“美国公民权从来就不仅仅是代理和授权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身份的问题。”美国公民自我认同的一个重要部分一直都包括劳动和个人成就的尊严。“劳动和按劳取酬的机会是活的公共尊严的第一资源,因此也是一种社会权利。……选票一直是社会正式成员的一纸证书,其主要价值在于它能将最低限度的社会尊严赋予人们。”“对于这些遭受排斥的男女而言,选举权和收入权这两大公共身份象征有重要意义……而且是美国公民的标志。那些未被赋予上述公民尊严标志的人不仅感到无依无靠、一贫如洗,而且感到颜面无光。他们也会遭到其他公民同胞的蔑视。因而,争取公民权的斗争,在美国一直是压倒一切的归属这一政体的要求。”公民身份的价值主要就是从公民身份对黑奴、部分白人男性和所有女性的排斥中衍生出来的。“经济独立、自我支配‘收入’的观念作为民主制度下公民权的道德基础取代了过时的公共德性的概念,这种观念一直保持着它强大的感染力。只有在‘有收入’的情况下,我们才是公民。”
当代女性主义政治哲学家一方面挑战权利与责任之二元对立,强调权利必须优先于责任,以及权利对于维护人类平等尊严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挑战平等与差异的二元对立,探索政治人格的不同概念。女性作为被现代公民身份边缘化和排斥的弱势群体,应争取获得承认,强调给予女性社会和文化公民身份所赋予的差异尊严的重要性。
南茜·弗雷泽(Nancy Fraser)与琳达·戈登(linda Gordon)在《公民权利反对社会权利:论契约对救济的意识形态》(1992)一文中以正确的历史顺序重新叙述了福利与女性权利的发展。最早的“公民身份”的涵义是自由的身份:“‘公民’和‘公民身份’是很有分量的词汇。它们意味着尊重,意味着权利,意味着尊严……回溯到1789年法国的citoyen(公民)……这个词甚至也是始于妇女成功要求称呼为女公民(citoyenne)而不是夫人或小姐的那一刻。……这个术语带有如此多的尊严……蕴涵着赞许与尊重……我们没有发现这个词的贬义用法。这是一个庄严、重要、人文主义的词汇。”但是,在现代社会,当已婚白人男性和家长等成为公民的同时,没有取得法律人格的女性就变得是反常的和耻辱的了。“在当今美国的公开争论中几乎从未听说过‘社会权利’这种表达。在这里,社会供给在很大程度上仍置于围绕着‘公民身份’的尊严光环之外。人们往往有理由不尊重接受‘福利’的人,这是对公民身份的一种威胁,而不是为了实现公民身份。”在现代的救济概念中,人们扭曲了对公民权利的理解,而把社会供给构造为暗含的“慈善”和“依赖”,接受“福利”者不断受到侮辱,成为“不劳而获”者。
弗雷泽与戈登在另一篇文章《“依赖”的谱系——回溯美国福利国家的一个关键词》(1997)中,从“依赖”(dependency)作为一个
意识形态的概念角度重新思考了权利与尊严之间的关系。“依赖”作为美国政治的一个关键词,在当代却成为了政治家们经常批判的对象——“福利依赖”。在当代美国的政策话语中,依赖通常是指那些贫穷的、有孩子的女性的状况。“为什么这个词的含义如此具有否定意味?这一话语的性别和种族含义是什么?其隐含的假设是什么?”“依赖”处于道德、心理语域。它使人产生强烈的感情和视觉联想,且带有轻蔑指控的意味。不断发展的新公民身份概念建立在独立的基础上;依赖被认为是反公民身份的。而新的后工业的医学和心理学话语将依赖与病态联系在一起。依赖的社会关系完全消失在依赖者的人格之中,福利依赖不断增强了耻辱感。弗雷泽与戈登对支持依赖概念的意识形态进行了解构,认为解决的办法是重新估价二分法中被低估了的一面,即把依赖恢复为一种正常的、甚至是有价值的人类品质。总之,在20世纪70、80年代后期,在意识形态挑战之下的公民身份概念需要得到重新思考。
尤玛·纳拉扬(U.Narayan)就指出,权利观点对于争取社会公正运动来说是很重要的。她告诫不要减弱女性主义对权利的诉求。对于女性来说,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很重要的。纳拉扬所理解的公民身份责任广义上包括照护,并潜在地具有排斥性,对包含着社会地位和尊严的公民身份具有破坏性。在《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视野:重新思考尊严、政治参与和国籍的含义》(1997)一文中,纳拉扬指出:“我探讨公民身份的概念,其作为一种地位意味着社会身份和尊严,反对把社会身份和尊严的重要性的一面定位在一个个体对国家生活的贡献的观点。”纳拉扬批判了过去以“选举权和收入权”作为公民公共地位与尊严的象征,而女性则因多在家从事无酬的养育照顾工作,而不被纳入在公民的范围内;她认为不应该忽略了女性生育照顾对国家的贡献,且个人对于国家的贡献也不应该被用来和公民身份做连结,国家有义务提供社群中所有人基本的社会权利,以维护她们的社会地位及尊严。公民身份权利需要建立在“社会尊严”这一中心概念之上:“如果权利被理解为维护所有个体的基本社会尊严的工具,那么我们就能够避免那种分裂的权利理论,即把权利分为建立在‘人类的自我管理能力’之上的‘消极权利’和另外建立在‘人类需求’洞见基础上的‘积极权利’……如果人类的重要弱点没有受到保护,那么人类尊严就会面临危险。如果人类自我管理和自主能力会轻易受到侵害,如果常常没有合适的方式满足最基本的需要,那么人类尊严就会面临危险。那么,权利就可以被看作使这些弱点最小化的社会手段,看作确保所有社会成员至少具有一定社会尊严的尝试。”[21]通过法律,可以把妇女建构成为有权的主体。她们的这些权利既不与所有权挂钩,也不等于保护,而是与人格连在一起。总之,尽管对于许多女性主义者来说,权利被看作天生就是抽象的并偏向男性观点,纳拉扬仍然认为需要重构“独立性”和“公民身份”的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方式的含义,以便使所有参与社会生活的人都能得到尊严。
安娜·耶特曼(Anna Yeatman)指出,应对自治作宽泛的理解,以支持民主的和社会的公民身份。她在《女性主义与公民身份》(2001)一文中提出了一种“个体化人格”的替代性理解方案。女性主义的历史事业是为(白种的、接受过教育的)女性争取自我管理的地位。而当代女性主义正在探索后世袭的和后国家的公民身份概念——后世袭的人格概念。“自我的独立或属性构成了政治独立的能力。它源于个体理性地管理自我和管理受其保护者的能力……这个意义上的对自身个体的所有权和自由是在这种政治人格建构中共同起决定作用的概念……不具备独立行为、思考或意志能力的个体不可能拥有所有权,也不可能是自由公民。”女性主义运动提出女性与男性一样能够采取自主的形式,实际上首先就是要扩大公民身份,从而把女性包括进去。这个看法存在的问题是,独立和自决的能力对公民身份是一大考验。确实,许多人没有这种能力。耶特曼指出,女性主义学者重新定义了政治人格的概念,用它来指参与权。比如,塞拉·本哈比(Seyla Benhabib)在对哈贝马斯的交往伦理道德进行修正改写时,提出了理想交往共同体的概念。任何能够参与这个共同体的人都可以具有参与权。用本哈比的术语来说,这是一种普遍的道德尊重和平等互惠性伦理,而不是父权式的或母爱式的保护伦理。公民身份可以被看作是尊重个体化人格的相互性和主体间性的伦理规范。耶特曼还提供了一个案例:澳大利亚女律师克里斯·罗纳德在1989年为其联邦政府拟定了关于疗养院病患的人权政策,其中几项重要原则如下:提供信息的原则,协商和参与的原则,提倡的原则,责任原则和赔偿原则。尊重弱势的自主权,使他们享有人性的尊严,是对待弱势最核心的理念。因而,公民身份应该被定位为对个体化人格和群体权利的尊重。
尊严反思
五、结语:对女性公民身份与尊严的反思
从女性主义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公民身份是一种权利、地位和身份,更是一种理想,它的真正实现还存在着与之相关的种种困难。“每个人都具有公民身份”的理念与“每个人作为公民都具有尊严”的理想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联系?女性主义者力图用新的术语重新思考公民身份与尊严之间的张力,从而为女性主义理解公民身份提供了前进的道路。
女性主义政治哲学家指出,在20世纪末,有些学者倾向于主张减少权利,这种想法是对尊严的威胁,对那些权利尚有待实现的弱势群体来说尤其如此。女性仍然缺乏权利和尊严感。如何既保证女性完整的公民身份又不忽略尊严?女性主义学者露丝·里斯特(Ruth lister)(1997)指出,首先要保证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如果权利屈从于特定的责任和义务……权利就会从根本上打了折扣”。比如,那些严重的残障或有慢性疾病的女性都不参与政治,“这些人何去何从呢?她们不应该得到公民身份吗?她们在某种程度上是较低等的公民吗?”里斯特提倡建构一种以人的主体性为核心概念的“妇女—友好”的公民身份模式,这是对权利与责任的二元对立的最佳超越或批判性综合。主体性把女性铸造为积极的公民,使女性获得了作为公民的平等权利。里斯特主张对女性的主体性给予充分的考虑,关注女性的政治主体性,而不是把妇女作为受害者加以建构。“有意识的主体感无论是在个人层面还是在政治层面,都对妇女摆脱受害者地位的枷锁而成为完整的积极性公民至关重要。”作为人的主体性之观念对确立女性公民身份非常重要,有利于维护女性的尊严。
在为女性公民身份与尊严而斗争的过程中,以多元文化主义的方式来实践女性公民身份,实质上是自由主义强调平等和个体性的逻辑结果。但是多元文化主义存在着许多其他问题,比如,它有将文化差异性本质化和凝固化的危险,从而导致一种无法交流的、碎片化的和高度静态的政治境况。同时,把女性公民身份的危机归结为文化、心理根源,会忽视女性公民身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而后者才是落实女性公民身份的真正根源。因而,尽管弗雷泽承认身份和心理的重要性,也赞同女性主义者从心理学角度强调人格尊严、差异政治的尊严等对于女性公民身份的重要性,但是,弗雷泽对于用类似于心理学的方法改变性别权力关系的作用持保留态度:“被错误承认并不仅是在他人的意识形态或思想信仰中受到歧视、看低或贬低,而是被剥夺了社会相互作用中的正式伙伴地位,以及被阻止作为平等一员参与社会生活——这并不是分配不公(如没有获得平等份额的资源或‘基本品’)所造成的结果,而是把某些人规定为不太值得尊重和尊敬的制度化和评价模式所造成的结果。当这些蔑视和轻视的模式被制度化于诸如法律、社会福利、医疗或大众文化中时,就阻碍了参与平等,正如分配不平等一样。其造成的伤害在每个案例中都十分真实……错误承认是一种制度化了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一种心理状态。”弗雷泽提出一种重新思考承认的方法、一种承认的地位模式:“把承认当作社会地位的问题……即旨在通过把被错误承认的一方构建为社会的正式成员,能够平等地与其他社会成员一起参与社会生活,来克服从属地位……从这一角度看,错误承认既不是心理的扭曲,也不是自由流动的文化伤害,而是一种社会从属地位的制度化关系。”不过,批评家指出,弗雷泽的观点没有论证个人身份形成与使其成为可能的承认的主体间条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她回避了考察公民身份形成和维持的社会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