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培养是指由用人部门委托高等学校(或有权招收
研究生的
科学研究机构)按社会调节计划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制度。学生须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包括研究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中录取。
工作条件艰苦的单位和边远地区可按规定划定招生范围。录取标准一般与同批
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相同,有的可按规定适当降低要求。
招生计划由接受委托的学校编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
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
高等学校招收
委托培养生是我国招生计划和毕业生
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对鼓励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培养更多的人才、更好地满足社会对
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起了积极作用。
高等学校委托培养招生一律实行
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生之间应分别签定
委托培养合同。委托生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委托生在学期间和毕业后享受与
国家计划内的相同的待遇。
委托培养和国家计划招收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培养费用的来源和
毕业分配的办法不同。委托培养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之后回委托单位工作;国家计划招收的,其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其中非
定向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
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
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而定向生按合同规定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