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租赁是金融租赁的一种形式。有多余闲置设备的单位,为充分利用设备并获取一定收益,愿意将设备出租的一种租赁。在这种方式下,拥有多余闲置设备的单位不是自行寻找承租人,而是委托租赁机构代为其寻找承租人,而后由出租人、承租人与租赁机构一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机构不垫资,也不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而仅按照委托人 (拥有多余闲置设备的单位) 的要求代为办理租赁,只收取经双方商定的委托租赁费。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可见,根据现行的监管法规,委托
租赁中的
委托人必须是法人,不得是
自然人,依法成立的并非法人的其它组织恐怕也不行。
受托人必须是法人,而且是获准具备经营
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
融资租赁合同的
出租人。
1、
租赁公司以
受托人的身份接受
委托人的委托资金,与委托人签定《委托租赁资金协议》,并接受受托资金;
3、承租人根据《
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出具租赁费发票;
4、租赁公司根据《资金协议》的约定从
租金收入中扣除手续费及
代扣代缴的
营业税后,将剩余所有租金返还委托人,委托人向租赁公司出具符合税务要求的正式资金往来发票。
1、
出租人接受
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
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
承租人办理
融资租赁业务。在
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一)如果
委托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为了经营目的而需要取得某项
固定资产时,又如果它不想由于从银行贷款而使自己在银行的宝贵的
授信额度更多地被该项固定资产投资所占用,如果它一时难以获得在市场上发行
债券以获得资金的资格,如果它不愿意由于到
股票市场上去
筹资而分散自己的
股权利益,或过多地披露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委托人可以通过委托
租赁,利用
融资租赁这种
交易方式使其参股或控股的公司取得该项固定资产;
(二)如果委托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认为对所取得的固定资产能否
加速折旧,以减轻前期的
所得税税负,推迟所得税的缴纳这一点,对于自己的经营效果关系重大,那么,委托人可以通过委托租赁,采取融资租赁这种交易方式,使其参股或控股的公司取得该项固定资产。因为,对于企业融资租赁项下的
固定资产,国家规定可以按法定折旧年限同融资
租赁期限两者孰短的期限折旧(但是不得短于三年)。而用其它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时,则没有这种加速折旧的优惠;
(三)如果
委托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需要加大自己的
资产的流动性,而又不能以减损自己的固定资产为手段来做到这一点,因为它仍需利用这些固定资产,那么,它可以利用委托
租赁,采取
出售回租这种
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时,一方面是它把自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某
融资性租赁公司,从而取得自己所需的价款(
货币资金)。与此同时,它又从该公司租入该固定资产,因而丝毫也不妨碍对该固定资产的继续使用。当然,它未尝不可以通过向银行抵押该
固定资产的方式来从银行取得贷款,从而达到上述相同的效果。
委托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之所以加大自己的资产的
流动性,往往出自
信息披露的需要,即,或者是为了优化其财务状况中的
流动比率和
速动比率之类指标,从而提高其在资金和资本市场的
信用等级;或者是为了获得现金直接用于偿债,以减少其
长期借款和增加其银行
授信额度中的可灵活利用的部分。这种手段也可以在
委托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短期
头寸不足时运用。方法是,先订立
出售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从
融资性租赁公司把钱拿去,一旦自己有了钱,即使合同未到期,也完全可以提前结束,把钱再还给该融资性租赁公司。
(四)如果委托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处在技术更新速度较快的行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里,避免设备陈旧风险和控制初始
投入资金是它的优先考虑,那么,它可以通过委托
租赁,利用带有中长期融资性质的
经营性租赁,来取得这类设备。这种方式的要点是,租金不以摊提该设备购置成本的全额为其计算基础,该
固定资产不在该承租企业账上
资本化,其在
租赁期满时的
剩余价值的贬值风险,由与该
融资性租赁公司关联的出卖人承担。
(五)如果对于
委托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来说,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反映在自己的
资产负债表上,由自己提取折旧,因而也增加自己的负债,租金
支出可以以当期费用的名目在(
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可以
加速折旧(最短折旧期限不少于3年)即取得
表内融资的效果这一点,对自己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