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
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的本金与
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由于委托贷款不存在市价,故可收回金额是指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
折现值。
(1)如果委托贷款协议规定,由受托放贷的
金融机构选择
贷款对象,并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该项委托贷款可以不计提减值准备。
(2)如果受托放贷的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恶化,现金流量不足,无论接受贷款单位财务状况如何,委托企业都可能面临不能收回本金的
风险,应根据可能收到的回款计提减值准备。
(3)如果协议规定,由委托企业指定
贷款对象,通过受托放贷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企业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时,应当视以下情况确定具体计提标准:
①尚未逾期的委托贷款,在
贷款期限内,借款单位生产经营正常,且按期支付
贷款利息的,不计提减值准备。贷款期限内,贷款单位不能按期支付
贷款利息,应分析贷款单位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贷款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②借款方因撤销、破产、
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预期无法偿付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