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债权投资,是指对在1年内(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长期债权的投资。
简介
长期债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各种一年期以上的债券,包括其他企业的债券、
金融债券和
国债等。债权投资不是为了获取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债权投资只能获取投资单位的债权,债权投资自投资之日起即成为债务单位的债权人,并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中,将
委托贷款、长期债权投资取消。“委托贷款”、“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和报表项目均取消,代之以“
持有至到期投资”。按
摊余成本计量,
会计期末需要按照
实际利率法调整其
账面价值,调整计入当期
财务费用。
分类
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投资对象可以分为
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两类。
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是指长期债权投资中,除长期债券投资以外的长期债权投资。
特点介绍
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特点:
1、投资只能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2、债权投资可以转让,但在债权债务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能要求债务单位提前偿还本金。
成本
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按债权面值计价。
利率
(1)票面利率,是指所投资债权票面上所载明的利率。
(2)市场利率,是指根据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和放贷风险及有关政策客观上形成的一种利率。
溢价折价
溢价和折价,是指购买长期债券,其买价不是按
债券面值,而是按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买入,形成的大于或小于债券面值的差价。
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形成的大于或小于债券面值的差价,一般可与买入的
税费一样作
利息调整处理。核算的基本账户及其基本
账务的处理
长期债权投资核算的基本账户是“
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持有至到期投资
减值准备”;
明细核算可按长期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按“成本”、“
应计利息”、“利息调整”等设置明细帐户。
1、投资时:
①按其面值 ,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成本
③按投资额与上两项之差,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
利息调整④按实际支付的投资额, 贷:银行存款
①按票面计算应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
③按①、②项之差额, 借(或贷):
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利息调整 调
3、资产负债表日,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的:
①按票面计算
应收利息,借: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
应计利息②按账面余额或摊余成
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
息收入, 贷:投资收益
③按其差额,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
利息调整(4)
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明其发生减值,提取
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类别和品种)
(5)转让或兑现长期债权投资:
①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银行存款
②按其账面余额,贷:
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利息调整
③按其差额,贷(或借):投资收益
税法规定
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投资对象可以分为
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两类。长期债券投资是指企业购入1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
债券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是指长期债权投资以外的债权投资,如企业将多余资金委托银行放款而形成的债权性质的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又分一次到期还本付息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两种典型形式。其他还有分期还本付息等等。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如果付息期在同一
纳税年度,由于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税,根据
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如果付息期是跨年度的,原则上每一纳税年度末应按权责发生制预提
利息收入,计入
应纳税所得,同时调整增加长期债权投资成本;实际付息时再调减成本。基本原理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
权益法相同。但由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权责发生制去推论,实际操作起来非常麻烦,为简化计,企业可以仍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由于国债实行净值交易后,作为
长期债券投资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债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也取得了协调一致。此外,原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投资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这次也取消了。
(一)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
实际成本,作为
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
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其成本;如果金额较大,则应在债券
存续期内,于
计提利息、
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通过
债务重组和
非货币性交易等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将在后面部分进行介绍。
(二)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的确认
长期债券溢折价=(债券
初始投资成本-相关费用-
应收利息)-
债券面值其中,“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购入长期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
债券利息后的余额;“相关费用”是指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费用;“应收利息”是指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债券利息,即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付息期的债券利息。
长期债券溢折价应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
债券利息收入时
摊销,其方法可以是
直线法,也可以是
实际利率法。
直线法是将长期债券溢折价按债券的还款期限(或付息期数)平均分摊,每期摊销额相等。
在
实际利率法下,债券每期
应计利息等于债券的每期期初
账面价值(包括
债券面值和溢折价)乘以
实际利率。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随着债券溢折价的分摊而减少或增加,所计算出的应计利息随之逐期减少或增加。每期应计利息和按
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差,即为每期溢折价的摊销数。
2.长期债权投资利息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长期债权投资利息应当按期
计提,计提的利息按债券面值及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假如不考虑溢折价
摊销)。
持有的到期一次还本利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
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实际收到的分期付息长期债权投资利息,冲减已计的应收利息;实际收到的一次还本付息利息,冲减长期投资的
账面价值。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
投资损益。应同时结转已计提后
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债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
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
计提的减值准备。
企业应定期对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对于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为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长期
减值准备不允许在
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