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人杰
苏州市原副市长
姜人杰(1948年11月23日—2011年7月19日),男,汉族,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祖籍湖北省大冶市,出生于苏州市原吴江震泽镇,1974年6月入党,1964年10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2001年开始担任苏州市副市长,分管城建、交通、房产开发等13个领域,同时兼任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和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2008年10月24日,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人物生平
1948年11月23日出生。
1964年,姜人杰高中毕业后到震泽镇附近庙港公社红心大队插队务农。
1969年,任吴江县庙港公社红卫中学教师,文化站干部,公社党委宣传干事、委员。
197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在费孝通推荐下,以第一名的成绩被选派到南京大学经济管理干部专修班学习三年。
1985年,毕业后任上海缝纫机三厂吴江分厂党委书记。
1987年,任吴江县副县长,分管农业。
1990年,任苏州市外经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2年,任苏州市外事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1998年,任苏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外经委主任、党委书记、市外资委办主任、市贸促支会会长、苏州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1年2月,任苏州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外经委主任、党委书记、市外资办主任、市贸促支会会长、苏州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1年5月,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1年7月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担任职务
姜人杰是中共苏州市八次、九次党代会代表,中共苏州市委九届委员;苏州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常务副总指挥、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物事件
依法双规
2004年8月7日,姜人杰被江苏省纪委双规
免去职务
2005年1月7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依法罢免了人大代表资格,并被免去苏州市副市长职务。
受贿事实
贪污8250万,新中国史上最大单笔受贿,在土地供应转轨以及城市高速发展形成的巨大权力场中,公权的过度集中及有效监督的缺位,导致了巨额寻租的发生。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间,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四家房产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其中,因帮助开发商在违规用地上获益,姜多次收受苏州市华业百福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陈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余万元。
而另一笔高达8250万元人民币受贿金额,也是在土地置换和转让的过程中获取。仅此两笔的受贿总金额即高达1.045亿元人民币。单笔受贿金额8250万元,让这位副厅级的地方官员一下子成了中国“第一贪”。
2001年,正是中国房地产曙光初露之时,分管房产的姜人杰看中了苏州市水利局希望出卖的150多亩土地,示意时任苏州市娄葑镇开发区主任顾文斌以每亩7万元买入。
2002年下半年,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招拍挂”新政,苏州市也出台了相关土地政策,将对超过两年未开发且属于招标拍卖范围的项目用地,一律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顾文斌购得的那块土地正在回收之列。姜人杰得知后,赶在土地回收前,协助顾办下了土地证。拿到土地证后,顾文斌一面向准备收回土地的苏州工业园区索赔,另一面,又以港商的名义向当时的市委主要领导反映问题,要求对其“度假村”用地作出补偿。不久后,市政府提出了土地置换的处理意见。顾在办好土地置换手续后,迅速将90%的土地使用权高价转让出去,净赚1.9亿元。2003年底,按利润平分的承诺,顾文斌将其中的8250万元送给了姜人杰。当初1000余万元买入的土地,通过置换、拍卖、转让一系列违规操作之后,转眼即获利1.9亿元。
“秘密就在于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苏州市房地产协会会长邱元华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一方面过期未开发的划拨土地将被收回,另一方面新批项目用地开始进行招拍挂。而姜人杰正是利用回收土地的机会,通过改变土地性质实现低买高卖的,“加上暗箱操作,暴利惊人”。据业内人士透露,2002年前后,园区附近的工业土地每亩只有十几万元,但住宅用地的地价已达到每亩200万至300万元。“顾文斌通过置换获得的土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边上,加上紧邻金鸡湖独墅湖,房地产升值空间巨大。”娄葑镇镇村办一位负责人说。顾文斌曾担任娄葑镇开发区的主任,认识姜人杰后,便辞职开办了一家鼎立物产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
一审判决
2006年3月,经江苏省纪委指定,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姜人杰提起公诉。
2006年6月初~9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开庭审理姜人杰受贿案。公诉人当庭指控:姜人杰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先后收受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千元的巨额贿赂。在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中有这样一段话:“无论是单笔受贿数额的8250万还是受贿总额的1.0867亿,都可堪称是建国以来受贿这一职务犯罪之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间,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苏州鼎立物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某、苏州市华业百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苏州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苏州天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某某、苏州市友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凌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
此案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交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经过缜密细致审查,于2006年3月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对被告人姜人杰提起公诉。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姜人杰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姜人杰提出了上诉。
2008年10月24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姜人杰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3月31日,姜人杰受贿案二审公开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姜人杰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宣判
2011年3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二审公开宣判,江苏高院驳回姜人杰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此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对姜人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姜人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姜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间,上诉人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城建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进行土地所有权置换、介绍工程业务等,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857万元、港元5万元、美元4000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社会影响
“必须用制度遏制权力寻租。在现实情况下,仅靠领导干部的道德自律是行不通的。”在姜人杰出事之前,苏州市曾经是中国防腐先进经验的典范。“在人均GDP已突破5700美元、充满人文气息的苏州,20多年来未出现领导腐败问题。”2003年11月,苏州市曾自豪地向媒体宣传这一“百官共廉”的可喜现象,并称已建立了体系防腐。然而,这一套防腐体系没能遏制住姜人杰。
姜人杰不仅集城建、交通、房地产开发等13个领域的公共权力于一身,甚至形成了一个以他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在姜人杰事发后,城建、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的一些官员纷纷被“找去谈话”,或被撤换。“20多年来没有出现腐败问题,并不代表没有腐败。”当地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直言,“关键是制度的问题,一个社会仅靠文化与良心,是很难维系整体和谐的,特别是在权力没有受到足够制约的情况下,腐败终将难免,现在不出现,以后也会出现。”
“拥有权力的人,一旦私欲膨胀,就会把手中的公共权力为己所用,这个时候腐败就发生了。”中国检察学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蒋德海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应对行政官员实行权力制衡,用制度促进和维护廉政,扩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才是建立防腐体系的根本。“必须用制度遏制权力寻租。在现实情况下,仅靠领导干部的道德自律是行不通的。”
针对姜人杰、刘志华雷渊利等一批贪官权力寻租的腐败现象,蒋德海教授认为,这些官员权力过于集中,应适当分权,必须实行权力制衡。他称,对于主管城建工程、房地产开发等权力部门的官员,应当按照“开关程序”,设置地位相等的审查机构或官员,对其形成权力制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扩大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让人民监督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是根本,建立良好的防范制度,让贪官没有腐败的空间和机会。”蒋德海说。
“腐败的产生,一方面缘于权力过于集中,但更大层面上是因为监督机制的缺失。领导周围的人掌握着大量信息,但他们没有权力去监督自己的领导。而像中纪委,虽然有足够权力,但常常因为掌握的信息不够而没有办法实现这种监督。”行政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表示。
亲属关系
儿子:姜荑,1979年出生,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系2001届毕业生。2002年10月,姜荑的“福海拍卖行”开业。到2004年4月姜家父子案发,在短短一年多里几乎垄断了苏州市的拍卖业。有资料证实,福海拍卖行的业务总量为8个多亿,纯利润就达4000多万元。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9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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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