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关系
希伯来律法的基本议题之一
希伯来律法的基本议题之一。希伯来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受父系社会遗俗及犹太教宗教观念的影响较大。
订亲不但是男女双方对婚姻的正式认可,还是法定婚姻关系的开始。女方一旦受聘,不得另有所爱或解除婚约,否则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定亲时,男方要向女方交纳一定数量的贵重物品或银钱等作为聘礼,或在女方家中干一定时间的活作为定亲聘礼的抵偿。这种定亲交纳聘礼的制度与古希腊人的买妻费用不同,它是一种赠礼,女方出嫁时可带走聘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个人的财产;如婚姻破裂,女方可靠这些财产度日,而男方则无权收回所赠聘金。
希伯来律法允许一夫多妻。生活富裕的男子可随时从婢女和被征服者中选择中意的女子为妾。妻子婚后不生育的,也可指定其婢女为丈夫之妾。娶被征服者中的女子为妻妾,女方必须在婚前剃发,修整指甲,更换衣服,在家中哀哭父母一个月。成亲后,如不被丈夫喜爱,其夫应给予她自由,不允许将她卖出或当奴仆使唤(申21:10-14)。希伯来律法禁止近亲结婚,但允许兄妹通婚。这种婚姻关系与氏族遗风不无关系。希伯来人把这种通婚当作保证家族财产不外流的一种手段。
希伯来人中还有一种寡妇内嫁制,即兄死后,弟娶寡嫂为妻,如无弟,可由其近亲迎娶。根据《申命记》记载,为了不使家产外流和死者不至于绝后,兄死后,弟必须娶寡嫂为妻。若死者的弟弟不肯娶嫂,嫂子有权到村中或城邑中的长者处告状,可当着乡邻的面,脱下小叔子的鞋子,往他脸上吐唾沫。这种不娶寡嫂的人受到乡邻的谴责,并被称为“脱鞋之家”(申25:5-10)。
同其他奴隶制国家的法律相比,希伯来法律对待妇女较为宽大、温和,并作了一些保护妇女权益的明文规定。例如,信口诋毁妻子名誉和贞洁者,要罚银一百舍客勒,并终生不许休妻。妇女在丈夫死后或离异后,有另嫁的权利。但从总体上看,希伯来律法对待妇女仍是歧视的。男女的社会地位并不平等,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不平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妇女仍是男人的私有财产。妻子必须服从丈夫,男子可任意处置妻子,可随时休妻再娶,而女方却无权提出离婚。在希伯来法典中,继承不表示权利与义务的总和,而仅指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利。继承人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继承权。死者的儿子们对死者的财产都有继承权,但长子有优先权,可分得财产的一半,或是其弟的二倍。长子权不能由丈夫对妻、妾或父亲对儿子的好恶而定,只归于妻子的头生儿子。如果死者无儿子,女儿可继承其遗产。但凡得到遗产的女子,必须嫁给家族中的堂兄或同一支派中的男子,以防家产外流。女婿如果得到岳父家的神像,就可享受与儿子一样的财产继承权。死者如无子女,遗产应由兄弟继承,无兄弟者,可由最亲近的亲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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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9-01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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