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婚生子女,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而在婚姻关系以外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
配偶。子女与母方的关系,基于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子女与父方的关系,各国法律都采用下列推定:在婚姻关系中受胎的,母之夫即为子女之父;夫妻在受胎期间未同居者除外。
概念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
准妈妈生育正常情况下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难产和
多胞胎生育的都各相应增加产假15天。并且这是法定的单位无权剥夺的全薪假期。
中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主要特征
1.是父母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所生子女也不能视为婚生子女。
2.必须是生父的妻子所分娩。
3.生育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离婚后,不再存在婚姻关系,如再受胎所生子女,不属婚生子女。
4.须为生母之夫的血统,即受胎为生母丈夫所为。倘若是因丈夫之外的男人致其受胎,则所生子女不属婚生子女。
从性行为上区分,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
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
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相关法律
外国法律
因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子女与母方的关系,基于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子女与父方的关系,各国法律都采用下列推定:在婚姻关系中受胎的,母之夫即为子女之父;夫妻在受胎期间未同居者除外。例如: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出生前的181日至302日为受胎期;夫妻在受胎期同居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
法国民法典》以子女出生前的180日到300日为受胎期;结婚达180日以上所生的子女,婚姻终止后300日以内所生的子女,均为婚生子女。
《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规定,如父母处于婚姻状态,则婴儿的出生,由父母的结婚证加以确定。符合这一规定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夫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是提出否认非婚生子女之诉的事实根据。
许多国家规定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专属于夫;另一些国家规定,除夫外、妻、子女甚至检察官也有否认权。此外,许多国家对否认婚生子女还有时效、限制等规定;如否认之诉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夫在承认子女为婚生后即丧失否认权等。
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在被抚养、接受教育、继承遗产等诸方面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危害、歧视。
当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必然也要履行同等的义务。
民法案例谈
谭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因张先生的原因,未能生育子女。1990年,谭女士与自己的同学秦先生协商生育子女,二人背着张先生先后生育两名女孩,张先生一直认为两名女孩是自己的亲生女儿。2003年,谭、张二人感情破裂,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抚养两名女孩,谭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两个孩子都归对方抚养。为了争夺
子女抚养权,谭女士向法院讲出真实情况,张先生虽震惊,但仍以与女儿感情深厚为由,坚持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利。
我国重新修订的婚姻法尚未规定婚生子女否认制度,但是司法实践证明,确认这一制度势在必行。否认婚生子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否认婚生子女确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须有婚生子女的推定;须有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就本案例而言,两名女孩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应当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当张先生得知两名女孩非为自己所生,在客观事实面前也予以认可,对于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否认,可以认定。对于张先生提出的主张,由于张先生十多年来与女儿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应比照养父女对待。孩子的生父在此案中并未提出抚养孩子的主张。张先生在此情形下仍主张抚养子女权利,法院不应因孩子并非张先生亲生而不予支持。所以,谭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离婚之诉所争议的子女抚养权利,应按照正常的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处理,只有这样做才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