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晓宏,男,汉族,1966年7月出生,籍贯、出生地安徽庐江,198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农学硕士。
人物履历
1982.09-1986.09 安徽农学院学生
1986.09-1989.08
安徽农业大学农学专业研究生
1989.08-1990.08 安徽省计委经研处工作人员
1990.08-1993.05 安徽省计委商贸处工作人员
1993.05-1996.02 安徽省计委商贸处主任科员
1996.02-2000.08 安徽省计委商贸处副处长(其间:1997.01-1998.12挂职任霍山县副县长)
2000.08-2000.09 安徽省亳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筹备组副组长、党组书记
2000.09-2003.11 安徽省亳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其间:2002.11-2003.04参加安徽省市县领导干部赴美经济管理培训班学习)
2003.11-2006.09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6.09-2008.08 安徽省淮北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其间:2008.05-2008.08兼任淮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第一书记)
2008.08-2013.06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其间:2011.12兼任省加快皖北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2013.06-2015.02 安徽省滁州市委副书记
2015.02-2015.03 安徽省黄山市委副书记、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黄山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
2015.03-2015.04 安徽省黄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并代理市长、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党组书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
2015.04-2019.02 安徽省黄山市委副书记、黄山市市长、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党组书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
2019.02-2019.08 安徽省黄山市委副书记、黄山市市长、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党组书记、市委编委副主任
2019.08-2019.09 安徽省宣城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党组书记
2019.09-2021.05 安徽省宣城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21.05-2022.12 安徽省宣城市委书记
2022.12-安徽省政协副秘书长
担任职务
中共二十大代表,第十届、十一届安徽省委委员。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2年1月补选) 十三届安徽省政协委员
职务任免
2024年9月6日,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省纪委关于孔晓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省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孔晓宏开除党籍的处分。
人物事件
政务警告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4月27日至5月27日对安徽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7月29日向安徽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黄山市黄山区政府未及时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局部旅游规划代替总体规划作为管理依据。在风景名胜区内违规审批建设大量房地产开发项目,截至2016年底,违规建设项目累计占地1164亩。2014年,安徽省政府向黄山市政府下达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要求停止临湖新上项目审批工作。但2014至2016年,黄山区多个部门仍然违规审批安粮黄山太平湖国际旅游度假区等3个建设项目,占地836.6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黄山区政府违规行为未予纠正。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黄山市市长、黄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孔晓宏政务警告处分。
违纪被查
2023年5月10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政协副秘书长孔晓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安徽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4年1月26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省政协原副秘书长孔晓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孔晓宏身为主政一方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忘却红色基因,辜负组织信任,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自甘堕落、贪图享受,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金;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视党纪国法,违规插手和干预刑事案件办理;官商勾连,利用职务便利为不法商人在项目招投标、拆迁补偿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孔晓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安徽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孔晓宏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安徽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对孔晓宏的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省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提起公诉
2024年3月21日,据安徽检察消息,安徽省政协原副秘书长孔晓宏(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铜陵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孔晓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孔晓宏利用担任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滁州市委副书记、黄山市市长、宣城市市长、宣城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酒店消防验收、拆迁补偿、案件处理、项目招投标、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
2024年7月8日上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政协原副秘书长孔晓宏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晓宏利用担任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滁州市委副书记、黄山市市长、宣城市市长、宣城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酒店消防验收、拆迁补偿、项目招投标、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868.9199万元,其中受贿未遂3931.53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晓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大部分受贿数额为犯罪未遂,在提起公诉前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同时又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节,对其依法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孔晓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孔晓宏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