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考入
洛阳师范学院物理专业,并在1980年加入
中国共产党。1981年毕业后,直接分配到
洛阳玻璃厂任分厂党委书记。在洛阳玻璃厂的十三年期间,先后任厂党委副书记兼副厂长、
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孙善武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善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2月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