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任国民革命军第十一军政治部科长。同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后,在福建做青年团工作。同年12月初出席闽南、闽北党的代表会议,任提案起草委员会委员。
1928年春担任共青团福建省委书记,并任中共福建省委委员,被选为
中共六大代表。6月赴苏联
莫斯科出席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任大会组织、职工运动、农民土地问题、苏维埃、宣传、青年等委员会委员。会后不久回国,被党中央派到东北工作。
后任中共北满特委书记,1929年2月任
中共满洲省委候补常务委员。6月8日被党中央指派为满洲省委常务委员兼组织部部长,协助
刘少奇在沈阳领导整顿党的组织,加强基层领导力量。8月在奉天纱厂与刘少奇一起被捕,9月中旬被组织营救出狱,仍任中共满洲省委组织部部长。10月18日参与制订《满洲党目前政治任务决议案》。同年底改任省委候补常务委员兼哈尔滨特委书记及组织部部长,1930年8月任中共满洲总行动委员会委员兼哈尔滨市委书记。10月任
中共满洲省委主席团候补委员兼北满特委书记。领导哈尔滨与北满地区发展党的组织,开展工人运动,做了大量工作。同年12月7日在开会时与
陈潭秋等一起被捕入狱。在狱中坚持斗争,保守秘密。后经党组织营救出狱,到上海后被派到西安开展党的工作。
1948年任
华北人民政府华北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开展解放区农业供销合作运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政务院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局长,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干部学校(现
北京工商大学最早前身之一)校长(1949.12-1950.2),中华全国
供销社总社副主任,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任委员,政务院
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外交部党委委员、国际关系研究所所长兼中国对外文化友好协会副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委员、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副主席等职。被选为第四届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