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教育制度的核心部分
学校教育制度是国家教育制度的核心部分。它是教育制度的主体,由国家制定,具有阶级性。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各个国家由于社会制度、经济条件以及民族传统、文化传统不同,学校教育制度也不相同。但是,即使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人的身心发展具有普遍性,学校教育制度的某些方面,如入学年龄、学习年限、学习阶段的划分以及办学形式也存在一些共同之处。
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
初等教育
初等教育是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识、生活习惯、品德修养基础的教育。它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教育对象一般为6~12岁儿童。这种教育对提高国家民族文化水平极为重要。因此,各国在其经济文化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都把初等教育定为实施义务教育或普及教育的组成部分,并把全体国民都接受4~6年的初等教育作为目标。
中国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大幅提高。1949年,我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仅为20%;近年来,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接近100%。1949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2522万人,2023年,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1.6亿人。
中等教育
中等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体系中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它担负着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以及为国家建设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的双重任务。实施中等教育的学校为各类中等学校,包括初级普通中学、高级普通中学、完全普通中学、9年一贯制学校的中等教育部和各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其中普通中学是主要部分。
中国古代教育分段只有小学、大学之分,不存在中等教育概念,中等教育体制的确立是近代学习西方教育体系的结果。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朝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王寅学制),规定中学堂4年卒业,附设实业科,自第二年起分科。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改中学堂为中学校,年限改为4年,增设艺术科等。1922年颁布《学校系统改革令》,实行“新学制”(王戌学制),规定中学学制6年,分初、高二级,各3年,高中分设农、工、商、师范等科。这个学制沿用到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在《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规定:实施中等教育的机构为普通中学、业余中学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1958年开始了中小学学制改革试验。1960年以后,各地试行过中学4年制、5年一贯制、二分段制(初中3年,高中2年)、四二分段制(初中4年,高中2年)、高中分科制等。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颁发《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规定中学学制5年(三二分段)。1981年颁发《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规定中学学制为6年(三三分段),并要求5年制中学逐步向6年制过渡。
1950年,教育部颁发第一个《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规定中学设政治、语文、数学、自然(初中)、生物(高中)、化学、物理、历史、地理、外语、体育、音乐、美术、制图(高中)等14门课。此后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不断修订调整如1952年取消了自然课,1957年取消了制图课等。1981年教育部颁发新教学计划,除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等12门基础课程外,增加了生理卫生课和劳动技术课。6年制重点中学在高中2~3年级增设选修课,高中3年级上学期开设人口教育讲座。新教学计划要求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扎扎实实地打好基础,特别要打好语文、数学和外语的基础;既要注意自然科学的教育,又要注意人文科学的教育;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使学生学好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能力,发展智力;要使学生的身心得到正常的发展,具有健康的体质。2000年后,新课程改革对中等教育的课题体系提出了一系列的变革要求,高考改革方案的几经调整,也在不断调整中等教育的课程教育体系,更强调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发展。
传统上的中等教育承担着就业和升学两种职能,随着学历教育的不断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结果导致中等教育的升学职能强化,而直接就业的职能有弱化的趋势。如原有的强调就业的中等师范学校、中等卫生学校等相继压缩。随着中国对工匠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的重视,中等职业教育有得到强化的趋势。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教育
含义
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形式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层级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机构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参考资料
学校教育制度.《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2024-0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3 22:15
目录
概述
学前教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