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与“原物”相对。物或权利所产生的收益。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孳息。如已摘下的果树的果实、剪下的羊毛等。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是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借贷的利息、租赁的租金等。法定孳息的所有权,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百
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
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交易习惯取得。
第四百一十二条 【
抵押权对
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
留置财产的孳息。
第四百六十条 【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
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
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三十条 【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条 【返还
保管物及其孳息】保管
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