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
行政区域内,保证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
抵触的前提下,制定
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八、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设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外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共八个议事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