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内投资与合作交流协会
2005年成立的协会
宁波市国内投资与合作交流协会是宁波市有对外投资项目、对外投资意向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外地在甬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自愿组织起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自我管理机制、自我服务功能的,联合投资与相互合作并存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协会宗旨
在利用政府协作系统信息优势和网络优势,为会员开展投资与合作交流提供有效的服务、参与和沟通的平台。投资合作领域涉及工业、农业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房地产等;投资地为全国各地,重点为全国各中心城市、中西部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合作方式为组织会员开展投资合作与项目对接活动,主要是参加政府牵头组织的各类经贸活动。同时,协会还为外地来甬招商的政府、企业搭建交流平台,帮助召开各类招商推介会,发布各类招商项目信息,提供后续协调、联络服务等。
四大服务
投资协会是根据市委市政府跳出宁波发展宁波的战略思想而创办的,就是利用我市协作系统的信息资源和投资、合作这一网络优势,为我市企业向外扩张及外地来甬招商引资开展四大服务,四大服务分别是:
1、为会员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投资与合作交流信息服务
(1)充分利用政府协作系统现有的信息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协会利用政府协作系统每年接待近百个地区来甬招商引资、推介合作项目,每年多次组织企业参加全国各类经贸合作洽谈活动,以及参加区域组织、友好城市合作交流活动等多种渠道和平台,收集、分析和整理各类投资与合作信息,为会员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2)及时发布投资信息。依托政府协作系统的投资合作信息渠道和网络信息平台,利用协会创办的《投资与合作》,并借助记者分会的力量,定期向会员发布投资合作项目信息及会员单位的商品业务信息,解答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召开会员信息交流会,为会员提供投资项目、投资政策、投资环境等相关信息;打造会员之间的合作平台,帮助会员在协会内部及向国内外发布投资合作信息以及其他经贸业务信息。
2、为会员投资合作与交流提供专项服务
帮助会员寻求团体性合作项目,为会员联合投资的项目提供组织、调研、协调服务;根据会员需求,组织会员进行专项考察和对接活动;利用专业分会平台为会员提供无偿或低成本的专业服务,确保投资合作项目顺利实施;组织会员参加展销会、投资洽谈会,为会员拓展发展空间提供服务。
3、为会员提供后续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根据会员需求,为会员投资合作、招商引资及开展各类业务活动提供代理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参加工商管理及其他知识、技能培训;针对会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为会员投资创业提供良好的软硬环境,条件成熟时,成立一支兼职律师队伍,为会员提供法律代理服务。
4、为外地政府、企业来甬招商和投资提供优质服务
(1)为外地政府和部门在甬招商和项目推介提供中介服务,帮助发布有关招商项目信息,组织有投资意向的会员参加相关招商活动。(2)无偿为外地企业来甬投资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协调等相关服务。(3)为外地来甬投资企业提供后续协调、联络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宁波市国内投资与合作交流协会”,英文(缩写)NBIAIC。
第二条 本协会是宁波市有对外投资、有对外投资意向企业及个人和外地在甬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自愿组织起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自我管理机制、自我服务功能的,联合投资与相互合作并存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投资发展和业务拓展服务、为宁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路11号三楼。
第二章 协会任务
第六条 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经贸考察、洽谈活动及各类展销会、交易会活动。
第七条 为会员提供各地投资项目、投资政策、投资环境等相关信息;帮助会员向国内外发布投资合作信息和其他经贸业务信息,为会员的对内、对外招商引资提供服务。
第八条 帮助会员寻求团体性合作项目,为会员联合投资的合作项目提供组织、调研、协调服务;为会员投资项目决策发挥参谋作用,为会员投资合作提供咨询、协调等服务。
第九条 向会员宣传政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普遍性问题,通过法律的手段,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条 组织会员参加各项有关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组织会员参加工商管理及其他各项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与合作,交流会员之间的信息,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发挥沟通会员与政府各部门之间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三条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自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单位会员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期纳税;
(四)个人会员要求有对外投资或投资意向。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资格审查,签署推荐意见;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副会长批准;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协会给予帮助;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对本协会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质询权、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承办本协会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对严重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自然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查和决定协会重大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六)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1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研究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及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副秘书长;
(八)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九)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因工作需要调整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原秘书长(副)自然免职,新任人选自动就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协会及所属单位,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会议可审查接纳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聘用副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正常服务和劳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宁波市民政局核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本会的资产完整。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23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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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协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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