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是宁波市民间文艺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组织。宁波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5月,现有会员210名,团体会员一个(宁波市老干部诗词楹联协会)。其中全国会员18名,省会员73名。
基本信息
宁波市民协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团结全市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艺术交流活动,积极进行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推广,保护和抢救民间文化艺术,努力促进宁波市民间文艺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宁波市民协第一、二届主席为赵士旺,第三、四届主席为裴民海,第五届主席为周静书。
第五届宁波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名单(共22名)
主席:周静书
秘书长:景松健
副秘书长:张寅、王静(二次理事会增补)
理事:门宜荣、王静(女)、乐胜龙、冯允千、何旭、何晓道、严友祥、杨建民、杨鹏飞、张德和、徐小涛、麻承照、鲁永平(女)、裘国松、蔡泉根
第五届宁波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名单
名誉主席:赵士旺 裴明海
顾问:朱耀中、周示真、王荣兴、应长裕
名誉理事:徐祉瑞、徐秉令、陈柏林、曹厚德、王琯珑、叶柱、王月仙、乐炳成、邵九华、吴开棠、杨古城、沈志远、陈盖洪、张芝芬、章桂生、曹剑影、虞善来
2009年8月12日召开宁波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届理事会如下:
名誉主席:赵士旺 裴明海
顾 问:朱耀中 周示真 王荣兴 应长裕 王兴满
主 席:周静书
副主席:景松健、高明强、谢根芳、童银舫、王静
秘书长:王静(兼)
副秘书长:张寅
理事会理事
王静(女)江圣彪 严友祥 何晓道 张 寅 张德和 杨建民 杨鹏飞 邵建平 周静书 竺蓉(女)竺佩勤(女) 唐佩娟(女) 徐小涛 桂兴华 高明强 景松健 童银舫 谢根芳 鲁永平(女) 裘国松 蔡泉根 戴余金
名誉理事:
徐祉瑞 徐秉令 曹厚德 叶 柱 王月仙 乐炳成
邵九华 吴开棠 杨古城 沈志远 陈盖洪 张芝芬
虞善来 何 旭 乐胜龙 麻承照 冯允千 门宜荣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宁波市民间文艺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宁波市民间文艺家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的本地人民团体组织,是宁波市文学艺术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团结全市民间文艺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艺术交流活动,广泛进行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推广,保护和抢救民间文化艺术,促进宁波市民间文艺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五条 本会接受
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和
宁波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柳汀街15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全市民间文艺家,积极进行民间文学、民俗文化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推广;
(二)开展以民俗文化、民间艺术为题材的创作活动;
(三)开展市内外及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和鼓励会员开展民间文化抢救工程,促进宁波市民间文艺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五)开展民间文艺的理论研究;
(六)结合民间文艺特点兴办文化产业,开展经营活动,广开民间文艺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各县(市、区)民间文艺工作者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爱民间文艺事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民间文艺搜集整理、创作、理论方面有一定成绩,并在县(市、区)评比中获奖,或参加市、省以上研讨、展览;作品曾在县(市、区)、市、省以上刊物发表。
(四)较长时间从事民间文艺组织、管理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五)思想健康、作风正派。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所经单位推荐或由会员两人介绍;
(二)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发现和培养民间文艺人才,发展本会会员,参与民间文艺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提名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本会视需要设名誉主席。名誉主席人选由主席团推荐,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名誉主席任期一届(五年)。主席团可聘请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其任期均为一届(五年)。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主席团通过,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主持本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文联拨款;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2月10日起草上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
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在工作方针和业务上的指导与协助。
第四十六条 对各县(市、区)的民间文艺工作者协会,本会在工作和业务上予以联络、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