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是根据财企〔2006〕478 号文《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
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制度。此收费制度称作“安全生产费”。2012年2月14日,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颁布,财企〔2006〕478 号文同时废止,其中新增
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也应计提安全生产费。2022年11月21日,财政部和应急管理部颁布财资〔2022〕136号文,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财企〔2012〕16号文同时废止,新办法进一步扩大和调整了适用行业范围,新增了民用爆炸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扩大了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调高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文件规定
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文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
所有者权益“
盈余公积”项下以“
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企业基于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实施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有利于明确企业
安全投入主体的责任,改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状况,为企业
安全生产投入建立财务储备和长效
保障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2012年2月14日,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颁布,财企〔2006〕478 号文同时废止,其中新增
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也应计提安全生产费。2012年2月14日,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颁布,财企〔2006〕478 号文同时废止,其中新增
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也应计提安全生产费。2022年11月21日,财政部和应急管理部颁布财资〔2022〕136号文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财企〔2012〕16号文同时废止,进一步扩大和调整了适用行业范围,新增了民用爆炸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扩大了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调高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财资〔2022〕136号文
变动一:进一步扩大或调整了适用行业范围
1、新增了民用爆炸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2、调整了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三类行业(企业)范围;3、单列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石油、天然气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地下储气库企业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提取;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1.7%提取。
变动二:扩大了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需求,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运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职工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的奖励等支出内容纳入使用范围。
变动三:调高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适度提高了煤炭、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六类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1、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将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提取标准由吨煤30元提至吨煤50元,其他非煤矿山也有不同程度的调整,总体都是调高的,公众号安全永无止境简单计算发现,总体调高比例为50%-100%不等。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高矿山工程项目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原来的2.5%上调到3.5%;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在原标准基础分别上调1.0%;其他类型建设工程提取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调0.5%。3、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4%上调到4.5%;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2%上调到2.25%;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0.5%上调到0.55%。4、机械制造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增幅分别为0.35%、0.25%、0.05%。
变动四:优化了安全费用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简化安全费用缓提、少提审批流程。企业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在确保安全投入的基础上,安全费用上年末结余达到企业本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企业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当年安全费用,但是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备。二是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不再作备案要求。三是将企业安全费用“专户核算”规定调整为“专项核算”。四是将监管部门建立安全费用年度统计制度在《办法》中进行明确,推动实现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五是明确了追责条款,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提供依据。
计提
计提标准
划归为
高危行业的部分企业,认为
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过高,企业难以承受。其中有些企业自身防范事故的意识不强,未将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视为必要的投入。但计提标准的
合理性也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有些行业或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投入或支出需求与计提标准不匹配。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分别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和单位产量提取标准按月提取;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提;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
销售收入为基数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
营业收入的0.5%-1.5%为计提依据。并且规定: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
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在该办法
实施过程中,一些中小型
建筑施工企业的
毛利率较低,如果按照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后,会造成当年全部净利润或者“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不够计提安全生产费。笔者认为,从会计角度而言,“
盈余公积—
专项储备”的计提应当以“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提取至零为限。但安全生产费的计提,也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比较合理的标准。以某家中型建筑施工企业为例说明。当年营业收入200 000万元,假定其承接
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公用工程的收入各占50%,按《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计提比例分别为2%和1%,应计提3 000万元安全生产费,但其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也只有3 000万元,并且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
盈余公积。如果维持上述水平,在每年安全生产费实际支出1 000万元的情况下,
专项储备结余当年增加
1 700万元(3 000-3 000×10%-1 000),需要近六年才能使得该项储备累计结余达到10 000万元(200 000×5%),以满足《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的条件。一方面,安全生产费储备余额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该企业将连续多年无法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当下,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已被财资〔2022〕136号取代。其中新增了
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也应计提安全生产费。进一步扩大和调整了适用行业范围,新增了民用爆炸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扩大了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调高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计提处理
高危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完全符合负债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未来流出的
经济利益的金额难以可靠地计量,因此,财会函[2008]60号文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时从未分配利润转入盈余公积,建立专项储备。但是,将计提安全生产费作为利润分配,笔者认为存在如下缺陷:首先,导致
部分成本外部化,使得为获取收入而必须发生的一部分成本未能及时
计入当期损益,与
相关收入的
配比性较差,不利于进行
成本控制与
盈利预测;其次,与相关
税收法规缺乏协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的财建[2004]11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与原来的会计处理规定比较协调,而按财会函[2008]60号文的规定计提时不通过损益直接进入利润分配,给企业
纳税调整和
税收征管带来不便;再者,与利润分配的性质不相符,混淆了企业费用列支与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界线,容易引起投资者误解,并将引发下列问题: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不够计提,是否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为限?若企业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就不需要提取安全生产费了吗
专项储备
有关安全生产费的新
会计规范,只允许在实际使用时才能根据使用金额从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转回
未分配利润。由于前述计提标准的问题,一些企业“
盈余公积”项下的“
专项储备”余额可能越来越大,从而导致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与
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净利润金额的严重
不协调。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57号的要求,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相关企业为了实现
利润分配的目的,只有通过拼命开支已计提的安全费用方式,才能通过回转增加可供分配的
利润总额,进而引发已提安全生产费的滥用。
建筑施工企业以
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提安全生产费,其使用和结转应当与有关工程对应挂钩,当有关
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不再需要发生安全
生产支出时,与该
工程项目相关的已提取尚未使用的安全费用余额,不允许回转显然不够合理。
所得税
有些
高危行业的企业,根据前述“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规定,将当年通过
利润分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金额全额进行
税前扣除,对于此部分所得税款在计提当期是否需要交纳,认为其存在
不确定性而作为
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是否会产生
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其
所得税影响,实务中存在困惑,其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费的新
会计规范与
税收法规缺乏协调。
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的规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时,既不确认资产又不形成负债,也不
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根据有关所得税征收原则,与
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
税前扣除,因此,一般无需在
利润分配时确认
递延所得税影响,除非税收法规另有规定。
企业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费时,对于直接计入发生
当期损益的安全
生产支出,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一般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对于购置安全生产
专用设备的支出,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设备并符合
税收优惠目录范围的,则该专用设备
投资额的10% 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
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
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果企业购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当年没有足够的
应纳税额可供抵免,但以后五年内预计有足够的应纳税额可供抵免,应确认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该项差异随着以后年度的实际抵免而转销。
安全生产设备采用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
折旧政策 如果企业对购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
折旧年限和
折旧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也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从而
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该项
暂时性差异随着折旧计提和资产清理而转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