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动物学会是本省动物学界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也是同行业各有关单位横向联系的重要纽带,会员主要是由省内大专院校,研究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学的教师和工作人员组成。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协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
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行政上是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领导。
简介
安徽省动物学会与安徽省植物学会是从原安徽省生物学会筹委会分出成立的,时间可能是1964年或者1965年春天,这两个省级学会一经成立,安徽省生物学会筹委会即不复存在。安徽省动物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秦素美(安徽大学)任主任委员(当时不称理事,称委员),谢麟阁(安徽大学)任秘书长,委员有:罗敦厚(
安徽医科大学),杨兆莘(安徽医科大学),曾济仁(省血防所),梁余鑫(省水产所),吴书齐(省水产所)梁仁济(
安徽师范大学),王家槐(
安徽农业大学)等(确切人数无资料可查);1965年秋季在合肥市省政协召开第一次学术年会,会议分成寄生虫、实验动物、脊椎动物、水产共四个组进行论文宣读和讨论。此间虽有零星学术报告,但因196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学术活动被迫停止。文革后,大约在1978年学会逐渐恢复工作,开展的专业工作主要有:(1)1979年9月17日以安徽省动物学会的名义,向省科委写报告建议将《安徽动物志》列入省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调查编写和出版。(2)部分会员协助省林业厅建立安徽省野生动物普查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开展野外调查,出版(内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保护》自1977年12月至1980年12月每年一本共4本。相关工作还有1978年11月20日为林业厅起草报告省革委会要求建立安徽省扬子鳄养殖场,1979年5月20日为林业厅起草报告该厅人事处要求建立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等等。
经会员投票选举,安徽省动物学会第二届理事会于1980年9月21日在合肥产生,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谢麟阁(安徽大学)任理事长,樊培芳(蚌医),陈璧辉(
安徽师范大学)任副理事长,王岐山(安徽大学)任秘书长,李友才(安徽师范大学)任副秘书长, 杨兆莘(
安徽医科大学),梁仁济(安徽师范大学),王文正(省医学情报所),戴群力(安徽大学),张国芳(皖南医学院),盛芳青(合肥六中)任理事。1981年5月3日至6日在合肥市梅山饭店召开安徽省动物学会第二次学术年会,有57名代表出席会议,大会收到论文和报告共59篇,美国鳄鱼专家渡部摩娜(Mona watanabe)博士和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宋大祥教授应邀在会上作了专题报告。1983年10月3日至8日在合肥市梅山饭店召开第三次学术年会,有48名代表出席会议,大会收到论文49篇,省农牧渔业厅赵乃刚副总工程师和林业厅叶行德工程师在大会上做了专题报告。本届理事会除召开年会之外的工作尚有:(1)1982年1月4日在安徽大学主楼会议室举行“提高人工养麝技术和麝香产量”小型学术讨论会,有9个单位15人参加会议;(2)1982年6月22日至24日召开“安徽省第一次科普工作积极分子,先进集体代表大会”,奖给安徽省动物学会脊椎动物组奖旗一面,自1978年10月至1982年5月,安徽省动物学会组织会员积极举办保护野生动物科普报告和撰写科普文章,据学会不完全统计共有38篇;(3)1983年4月3日在省科协三届二次委员会上,安徽省动物学会会员提出“建议将升金湖划为水禽自然保护区”报告;(4)协助中国兽类学会于1983年10月20日至26日在合肥市梅山饭店召开“全国濒危兽类和小型兽类学术讨论会”,随即于10月30日至11月3日在江淮旅社(现名华侨饭店)召开“中日兽类学术讨论会”;(5)1984年与安徽省植物学会,合肥市生物学会在九华山共同举办“中学生物学讲习班”,合肥34所中学有38名中学生参加,7月28日至8月6日为动物学教学时间,我会会员承担教学和野外采集标本工作;(6)1984年12月20日,安徽省动物学会通过省科协向合肥市政府提出“关于把合肥市建成无鼠害城市的建议”;(7)经省科协批准,1985年2月,安徽省动物学会和省科协咨询服务中心联合主办“安徽省动物养殖函授学校”,开设水产、养禽、毛皮、药用动物共4个班,编写教材137万字;(8)经省科协批准,1987年8月22日成立“安徽省动物学会动物养殖协会”并制定协会章程;(9)1987年10月6日至10日,安徽省动物学会和安徽大学生物系联合举办“兽类报告讨论会”,有8个单位15人参加,会议由日本和田一雄教授主讲“哺乳类的生态和进化——以猕猴属和鳍脚目为例”,西北大学和山东海洋研究所科研人员也在会上介绍了对金丝猴和海兽的研究成果;(10)按省科协通知,安徽省动物学会于1988年推荐4名(王岐山,王增贤,陈璧辉,熊成培)中青年科技人才,由省科协,省政府人事局,省委组织部汇总全省90个学会内部出版《安徽省中青年科技人才名录第一辑》。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动物学会(Anhui Zoological Society,写为AZS)是依法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安徽省动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安徽动物学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由从事动物学教学、科学研究、饲养繁殖、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的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本省同行业各有关单位人员横向联系的重要纽带,也是繁荣发展本行动物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协调和团结本省广大的动物学科技工作者,为本省的经济发展和
动物资源持续利用多出成果,为本省动物科学的提高和普及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协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
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行政上是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领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开展国内外动物学的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二) 承担完成委托的科学研究项目;编辑出版科技图书和期刊;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论文评选和技术职称评定;
(三) 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 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培养推荐优秀人才;
(五) 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款资助;
(六) 从事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工作,表扬奖励作出显著成绩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本学科具有相当于助研、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上水平的利技人员;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专科毕业或自学成才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人员;长期从事本学科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的领导干部。
(四) 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五)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两名会员和一名理事介绍或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二) 团体会员:有关单位和团体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 外籍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两名会员和一名外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安徽省科协审核批准后,即为本会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半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本会提出警告,并通知本人;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决定中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本学会阶段工作计划;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理事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及第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常务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常务理事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以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司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挂靠单位和省科协的拨款;
(二)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举办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会员会费;
(五) 其他合法收入;
(六) 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员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动物学会理事会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动物学会有关机关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提经1999年2月26日常务理事会审议,待下次理事会再行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