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之一,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安徽省工商联成立于1953年,1990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同称安徽省总商会。省工商联会员已逾13万。县以上行政区划工商联组织健全,基层工商联组织共1054个,行业商会(协会)401个;省工商联直属会员300余家,省工商联直属行业商(协)会31个。
主要任务
安徽省工商联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培养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参加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推动经贸交流和协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新的历史时期,安徽省工商联将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为保障,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为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凝聚力量。
现任领导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
主席:王翠凤
副主席:李俊波、聂磊、高维民、李增流、王光平、尤加林、施卫东徐进、徐珍玉、潘保春、余竹云、尹正龙、卢立新、李健、吴成月、周勇、高晓谋、薛颖、朱圣杰、徐玉美、姚和平、冯雷、李万军
安徽省总商会
会长:王翠凤
副会长:李俊波、聂磊、高维民、李增流、刘庆峰、高君、程振朔、王磊、陈冬梅、丁超毅、王正前、卢育发、吕彬、朱玉荣、伍志伟、刘伟、何仿、沈君、陈齐、邰紫鹏、林巨广、周伊凡、徐善水、臧牧、潘斌、潘道伟
历任领导
商会领导
商会领导
会长: 李卫华
第一副会长: 陈翔
副会长:
严安云 华应明 耿学梅
王兴业 牟坤林 程文显
方 浩 李苏清 杨俊斌
段转建 高允连 赵玉秀
钱洲胜 吴图平 吴端革
李 军 李贵华
秘书长: 杨 蓉
工商联领导
主席: 李卫华
党组书记、提名省工商联常务副主席人选:张启明
党组成员:高维民
副主席:
严安云 华应明 耿学梅
吴韦人 慈亚平 余渐富
张靖华 后 力 吴俊保
陈先保 崔兴柏 叶世渠
刘庆峰 何帮喜 周夏耘
姜 纯 张红梅 江继忠
王文银 李方军
巡视员: 吴成贵
秘书长: 杨 蓉
组织机构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编制42人,设有二室四处:办公室、政研室、会员处、经济处、对外联络处、法律处。 二级机构(2个):工商导报社、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委员会(7个):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光彩事业促进会、民营企业家联谊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经济技术工作委员会。
内设机构:省工商联(总商会)内设6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
工作职责:
负责起草年度计划总结;负责会长会议、党组会议和有关大型会议的组织安排、服务工作;
负责文电收发、分办、催办、督办和文稿审核、文印、档案、机要、保密、印鉴管理;
负责机关人事、工劳、干训、考核、奖惩和机关老干部、机关党总支工作;
负责来信来访、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卫、后勤服务和接待工作。
政研室
工作职责:
负责非公经济界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研究;
负责参政议政提案工作和宣传工作;负责本会会史会志的编纂工作;
责指导市县工商联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有关资料的积累和管理工作。
会员处
工作职责:
负责指导基层组织、会员发展和统计工作;
负责行业商会(协会)、异地商会组建和管理工作;
负责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负责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和评比表彰工作;
负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职称评定、会员出国(境)政审的有关服务工作;
负责全省工商联干部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培训工作。
经济处
工作职责:
负责为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提供市场技术信息和法律、财务、审计、融资、仲裁、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
负责指导会办事业经济实体工作负责工商专业培训负责组织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积极参加“光彩事业”活动;
负责举办或组织参加国内外商品展销、评优活动;帮助调解经济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提供技术鉴定和产地证明服务。
对外联络处
工作职责:
负责与台、港、澳和国外工商社团及工商界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商贸合作与“三引进”活动;
加强与台、港、澳的联系和交往,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三资”企业调查研究,为“三资”企业排忧解难,推动我省“三资”企业健康发展。
法律处
工作职责:
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意见的修改工作;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与非公有制经济和工商联工作相关的法律课题调研;开展普法教育工作;
开展非公有制经济法制环境、民营企业风险防范与危机处理、调解仲裁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制度建设、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立法调研等专题的研究和实践等。
职能
安徽省工商联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参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本省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对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协助贯彻执行;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相关经济活动,协助政府对会员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税收进行检查和监督;参与会员企业有关技术鉴定、质量管理、科技项目申报、产品评优等工作;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咨询、融资、维权、科技、信息、新闻舆论、管理等服务,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积极发展与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社团和工商经济界人士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经贸合作和技术交流,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指导全省各级工商联(商会)和直属商会的工作,组织和管理同业公会、行业商会(协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异地商会和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团组织的指导工作。
相关活动
2024年12月20日上午,省工商联召开机关干部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工商联主席王翠凤主持会议并讲话,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桂桢宣布省委关于张启明同志任省工商联党组书记、提名省工商联常务副主席人选的决定并讲话,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张永出席,张启明、李俊波分别作了发言。
商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2011年3月11日修订)
总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本会的主要职能。
本会确定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目标,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
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议。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组织;县级(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和各类商会组织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还负有修改章程的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要承担委员的责任,履行委员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执行工商业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方针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会务。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本级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业联合会也是当地民间商会组织。
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业联合会专职副主席、上一届工商业联合会部分兼职副主席和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民间商会组织的副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业联合会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增强工作能力;
(三)坚持求真务实、调查研究,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善于团结共事;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会徽
第三十一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第三十二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为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参考资料
商会活动.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商会领导.安徽省商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0 19:21
目录
概述
主要任务
现任领导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