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
南宋宋慈所著法医学古籍
《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5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内容简介
全书共53条。卷一为检尸法令、检复总说和疑难杂说(上);卷二为疑难杂说(下)和检尸的顺序、方法,其中包括初复检、验尸、妇人及小儿尸、尸体的四时变动、验未埋葬尸、坏烂尸和无凭检验等;卷三为验骨、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处、自缢、被打勒死假作自缢死及溺死;卷四为各种死因的鉴别,其中包括验他物及手足伤致死、自刑、杀伤致死、汤泼致死、火烧致死、服毒致死、病死等;卷五主要介绍各种死因鉴别,其中包括验罪囚死、受杖致死、跌死、塌压死、雷震死、虎咬死、蛇虫伤致死、酒食醉饱致死、醉饱后踏死、发掘棺木验尸以及辟秽方、救死方等。本书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强调检尸官吏仵作的职责、道德、必备技能和注意事项,如验官赴命案地检尸,切须注意勿骚扰乡众;检官接案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等,以防奸欺;验官遇夜住宿,须问清是否死者家属。书中特别提醒验官须提防下属吏作敷衍塞责,贪利作假;还规定验尸程序和文字记录要求;系统阐述尸体检查方法和在各种死亡条件下的检查所得,对案情的正确判定颇有影响,尤其着重指出与审案有重大关系的生前或死后损伤的皮肤、肌肉、骨骼特征合鉴别要点,焚死和焚尸、自缢和勒死的区别。并要求验官和仵作先细看顶心发际、耳窍、鼻孔、喉内、粪门、产门等人体隐蔽处,以防暗插针签之类。对机械性窒息死亡,分自缢、勒死、溺死和外物塞口鼻死四种。还记述自缢致死的绳套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和缠绕系的不同,认为“八字不交”是自缢索沟最重要的特征。又指出牙齿出血也是鉴别窒息死亡的征象。针对四季不同气温、湿度和死亡时间长短等条件,分别细述尸体腐败的程度以及腐尸的性状、腐尸和常尸的区别。书中虽未提“尸斑”名称,但对尸斑发生特征和分布部位有正确描述。还多处记载近似现代检尸的规程和方法。
作者简介
宋慈(1186年—1249年),南宋法医学家。字惠父,建阳(今属福建)人。幼习儒,长入太学,能文。嘉定十一年(1217年)进士。曾于赣州、长汀邵武军、南剑州、湖南、广东等地为官,四任提点刑狱公事。办案详审,雪冤禁暴,平其曲直。尝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故尤重刑命案件现场检验。且博采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荟萃厘正,增以个人审案检验经验,撰成《洗冤集录》五卷(亦有两卷、四卷本)。淳祐七年(1247年)刊于湖南县志。后世法医检验诸书多本此。内记人体解剖、尸体检查、现场勘察、死伤原因鉴定及急救、解毒等内容,是中国现存第一部有系统之古代司法检验专书。近世译成朝、日、英、德、法、荷诸国文字,受到国际间重视。
书名
《洗冤集录》 《洗冤录》 《宋提刑洗冤集录
成书背景
作者历任主簿、知县、通判经略安抚使等职,其间多次主管刑狱,经验丰富。认为“每狱情之失,多起于发源之差;定验之误,皆源于历试之浅”。遂博集自《内恕录》以下数家之说,荟萃厘正,复增以己见,汇而成编。
流传版本
现存元刻本、明刊本等,通行本为1958年法律出版社孙星衍刊本复校后出版的铅印本
书评序言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着今佐理据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下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着;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涉。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县志;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未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章节目录
卷之一
一 条令
二 检覆总说上
三 检覆总说下
四 疑难杂说上
卷之二
五 疑难杂说下
六 初检
七 覆检
八 验尸
九 妇人
附 小儿尸并胞胎
十 四时变动
十一 洗罨
十二 验未埋瘗尸首
十三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十四 验坏烂尸
十五 无凭检验
十六 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 验骨
十八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十九 自缢
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二十一 溺死
卷之四
二十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二十三 自刑
二十四 杀伤
二十五 尸首异处
二十六 火死
二十七 汤泼死
二十八 服毒
二十九 病死
三十 针灸死
三十一 札口词
卷之五
三十二 验罪囚死
三十三 受杖死
三十四 跌死
三十五 塌压死
三十六 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七 硬物致死
三十八 牛马踏死
三十九 车轮拶死
四十 雷震死
四十一 虎咬死
四十二 蛇虫伤死
四十三 酒食醉饱死
四十四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四十五 男子作过死
四十六 遗路死
四十七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 死后虫鼠犬伤
四十九 发冢
五十 验邻县尸
五十一 辟秽方
五十二 救死方
五十三 验状说
影响评价
本书问世后“官司检验奉为金科玉律”“入官佐幕无不肄习”。凡“士君子学古入官,听讼决狱,皆奉《洗冤集录》为圭臬”。本书是中国现存第一部系统论述古代司法检验之专著,后世法医著作,大多以此为蓝本。深受世界法医界重视,先后被译成多种文字出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9 09:47
目录
概述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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