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执行的价格指数编制方法,当月的居民消费价格
定基指数,是以2000年全年
平均价格为100进行计算的,即以某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与2000年全年平均价格水平相比;当月商品零售价格定基指数是以2002年价格水平为100进行计算的,即以某月份商品零售价格水平与2002年全年平均价格水平相比。
定基价格指数(如右图1),其中Po、Pn为
基期和某个计算期的商品价格;Qn为某个计算期的商品成交数量。
定基价格指数和
环比价格指数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需加权或按同一不变权数加权,各个时期
环比指数连乘之积必然等于
定基指数。在不需要加权时,其数学关系是:
在
环比的每个指数采用变动数加权的情况下(除特殊条件外),一般不存在上述数学关系。
中国直接编制各种定基价格指数有较大困难,因此一般根据
环比价格指数来推算定基价格指数。
根据
国家统计局的部署,从2001年起,对原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查方法进行改革,开始按照固定对比
基期的方法,编制和发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更加科学、方便、实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反映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
统计指标。它是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
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以及
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按年度计算的
变动率,通常被用来作为反映
通货膨胀(
通货紧缩)程度的重要指标,因而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统计和公布
零售价格指数,并将其作为反映我国通货膨胀(紧缩)程度的主要指标。但随着我国
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发展迅速,服务消费在居民家庭支出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主要以表述城乡全社会商品零售价格变动的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指标来反映价格总水平,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对全社会价格总水平变动的全面监测、分析。因此,国家计委、
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3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而2001年前,我国实行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理论、计算方法受计划经济条件下统计核算和传统习惯的影响较大,难以适应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面的需求,迫切需要按照国际惯例编制和定期发布通俗易懂、使用方便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因此,为更好地满足
国民经济核算、进行国际比较和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
国家统计局决定从2001年1月份开始,按照固定
基期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亦即定基价格指数。这是
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那么,新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统计方法较之旧方法有何不同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新方法采用固定对比基期的计算方法。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计算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所采用的方法,即把所要对比的时期固定在某一固定时期。我国首轮基期固定在2000年,即以2000年平均价格水平为固定对比基期,以后每5年或10年更换一次。
二、采用新的计算方法。将原施行的年距
环比(
同比)和月距环比(环比)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改为采用更加科学的、国际通行的链式拉斯贝尔公式,使价格指数能够更真实地反映各个时期总体价格水平的波动,更清楚地解释价格走势。例如,原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有同比、环比之分,两者之间是分开编制的,其数字之间不能实现逻辑检验。采用新的方法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后,年距
环比指数(同比指数)和月环比指数(环比指数)均通过固定对比期测算,两者数字间有较严格的逻辑换算关系。
三、增加新商品和新的消费项目,重新划分
商品分类。随着我国
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居民消费领域进一步拓宽。为了及时、正确反映价格水平变动状况,计算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代表商品和服务项目需要不断更新。根据新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及我市居民消费特点,我市的代表规格品(商品和服务项目)数量由320种增加到610种。同时,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商品分类和目录也进行了全新的改革,设立了在基本分类基础上的全封闭分类目录管理。其一,新的商品分类强调了按用途而不是按行业划分归类。依据居民消费习惯、国际通行分类标准和用户需求划分类别,建立多层次的商品(服务)分类,取消了单设的服务项目类别;其二、设立了商品(服务)基本分类。基本分类是指居民价格指数计算中的最小类别,它可以是单个重要商品集团,比如彩电、洗衣机等。也可以是两个以上商品集团的组合,比如“音响光盘和磁带”、“录像磁带和视盘”等。
四、权数调整的依据更科学,能更客观地反映居民
消费结构变化。根据目前我国正处于
经济转型期,
居民消费结构变动比较频繁的特点,新方法的权数将根据每年
居民消费支出情况,以及各月商品价格变动幅度进行调整。使价格指数能更准确、客观地反映出居民消费结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