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中国的
资源税对各
税目(如原油、煤炭、盐等)均规定按吨(或立方米)征收一个固定税额。
定额税的
应纳税额,按照
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
税额计算,税率不受
课税对象价格升降变化的影响。价格提高,税额不变,则
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提高。因此,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往往导致税额的频繁调整。
定额税不易反映
课税对象质的差别。有的商品量相同的质不同,价格相差很大,按量规定税额,税负不尽合理,必须按质分等定税额,而为了分等,必须制定
质量标准。
定额税对于收入水平不同的纳税人是一种等量负担政策,即税额相等,
实际税率不等,收入越高,实际税率越低。因此,根据
合理负担、适当调节的
税收政策,定额税是不合理的。
但是对那些
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统一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的形式,不仅因为定额税计算简便,更重要的在于:定额税有利于企业改进包装,提高售价而
税额不增,避免了
从价征税的缺点;定额税还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
产品内在质量。在
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税额固定,优质优价的产品相应
税负轻,劣质劣价的产品相应税负重。
是指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
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
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和代征
个人所得税的
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
征收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一)
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办理
税务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办理申报,并自行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所可以不经过自行
申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所应在受理申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
典型调查结果,通过实地调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定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所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以公告形式进行公示,还可以在街道、乡镇、
集贸市场或通过税务网站等形式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所根据公示意见结果维持或调整定额,并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将核定情况报
税务分局审核批准。
(五)下达定额。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后,主管税务所填写《核定定额通知书》,并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